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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第1期


住建部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內容對照與解讀

01

修訂背景

  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7〕214號)發布,兩部委聯合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進行了修訂,制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新版示范文本正式執行,原2013版示范文本同時廢止。

  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簡稱2013版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下稱“建緯所”)受住建部委托起草的。2013版示范文本充分借鑒了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編制的《施工合同條件》等優秀條款,具有結構嚴密、邏輯性強、內容全面等特點,并且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是一本經典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今年8月,建緯所再次接受住建部委托對2013版示范文本進行修訂,建緯所由總所副主任、南京分所主任曹珊律師組織執筆,對2013版示范文本進行修訂。2017版示范文本主要是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7]138號)中對缺陷責任期及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修改內容,對2013版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及附件中與缺陷責任期和工程質量保證金有關的條款進行修改和完善。雖然2017版示范文本并未進行太多修改,但很多人卻對其進行了各式各樣的解讀,還有很多培訓機構也有意進行相關培訓。由于部分解讀內容與修訂的目的和初衷不盡一致,為避免誤導廣大從業者,有必要從修訂者的角度對2017版示范文本進行解讀。

  (一)國辦發〔2016〕49號文

  我國建筑市場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亂和不規范行為,其中包括發包人利用其優勢地位預先設置各種名目的保證金以及高比例保證金條款,此舉在損害了承包人利益的同時,也導致資金利用效率低下,不利于激發市場活力、發展信用經濟和加快建筑業的轉型升級。

  2016年6月27日,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針對如何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采取如下措施:

  1、全面清理各類保證金,除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并轉變保證金繳納方式,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建筑企業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保證金。

  2、對保留的保證金,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確保按時返還。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的,保證金收取方應向建筑業企業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

  3、明確要求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二)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

  2017年6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推出新的降費措施,要求兌現全年為企業減負萬億元的承諾。會議確定,從2017年7月1日起,將建筑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三)建質[2017]138號文

  為貫徹落實國辦發[2016]49號文精神,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聯合于2016年12月27日發布了《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6]295號),并于2017年6月20日根據國務院會議決定內容,發布建質[2017]138號文,對《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6]295號)進行了修訂。

  建質[2017]138號文主要針對依照國辦發〔2016〕49號文保留的四種保證金之一的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制度進行了規定和完善,并對與工程質量保證金密切相關的缺陷責任期進行了調整。

02

修訂要點解讀

  一、關于“缺陷責任”的修改

  (一)關于“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時間“的修改

  關于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時間,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

  1、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時間由“實際竣工日期起”,修改為“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

  2、增加規定“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

  3、將“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開始計算”,修改為“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實際上,將此種情況下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時間向后推了90天。

  (二)關于缺陷責任具體內容的修改

  關于缺陷責任的具體內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

  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關于“缺陷責任的具體內容”的描述,即第15.2.2項規定的,“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從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中扣除,費用超出保證金額的,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損失賠償責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確缺陷責任期包含延長部分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內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

  二、關于質量保證金的修改

  關于質量保證金,2017合同文本在第15.3款【質量保證金】、第15.3.2目和第15.3.3目進行了以下修改:

  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規定,“在工程項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經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即履約擔保和質量保證金不能同時使用。

  2、2017版合同文本將質量保證金的額度從“不得超過結算合同價格的5%”,修改為“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減輕了承包人的負擔。

  3、2017版合同文本明確了如果發包人扣留的是質量保證金,則“發包人在退還質量保證金的同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

  4、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退還承包人質量保證金的程序,即: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添加微信號653278912索取新版施工合同全文。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天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天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的,按本合同第20條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三、2017版合同文本修改內容對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影響

  1、關于“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時間“的修改總體上加重了承包人的責任,實際上延長了承包人承擔缺陷責任期限,對此承包人應當特別注意。

  2、關于質量保證金的規定,則整體上減輕了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因而該部分的修改對于承包人較為有利,業主對此應當特別注意。

  3、關于缺陷責任的具體內容的修改,只是細化和明確了原來不明確的內容,可以避免因理解不一致產生的分歧,并沒有明顯加重哪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對于當事人雙方都有好處。

結語

通過本次修訂,總體上進一步明確了發承包雙方關于質量保證金的權利、義務,更側重于保護承包人的權利。承包人應充分運用新版合同條款維護自身利益,同時也應充分理解新版示范合同文本對缺陷責任期起算點的細化和改動、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和費用的明確以及質量保證金退還程序的細化,在招投標階段和履約過程中強化管理和控制風險。

雖然2017版示范文本并非強制使用文本,但其中對發承包雙方在工程質量保證金和缺陷責任期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設置更為公平合理和具有可操作性,雙方采用或參照2017版示范文本簽訂施工合同,可以有助于發承包雙方建立穩定、和諧的合同關系和合作關系,避免在履約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糾紛,達致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的合作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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