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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第1期

土地權限“撞線” 房產權到期后該咋辦?

01

溫州現土地權限“撞線” 尚無法可依

    土地使用權撞線

      近日,有媒體報道,溫州出現了20年住宅用地使用權年限到期,又要花幾十萬元“延期”的新聞。溫州市國土局表示,媒體報道“收取幾十萬元出讓金才能續期”是對信息的誤讀。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但“自動續期”該如何續,目前國家尚未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基層國土部門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法可依、無章可循,不能辦理相關續期手續。溫州市國土局已著手研究相關方案,近期將報上級研究決定,妥善化解這類問題。

      溫州事件觸動了很多有房者的神經,雖然對于70年權限的業主來說距離土地使用權撞線還有很多年,但是此事件也拋出兩大問題引發公眾的熱議:一、70年權限為何會縮水;二、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到底該怎么辦。

 

02

說好的70年權限為何“縮水”?

      在不少公眾的印象中,購置房屋的“產權”多數都是70年,怎么會年限“縮水”呢?

      參與物權法起草的一些人士表示,公眾首先要明確,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不同。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受憲法和物權法保護,沒有期限限制。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目前規定的住宅用地最高使用年限是70年。

      我國的絕大部分住宅用地使用年限都是70年,距離到期還有四五十年。之所以目前一些地方出現20年、30年、50年等不同使用年限,地方政府提出的理由主要有三類:

      --在政策范圍內調整。溫州市國土局稱,上世紀90年代,在土地出讓政策開始執行時,該市在不超過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檔,由受讓方自行選擇給予辦理出讓手續。

      地方國土部門稱,土地使用年限降低,可減少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房價,讓利給終端消費者。

      --方便管理和處置。重慶市國土局在解釋為何土地使用權期限是50年時稱,因為重慶市多數房地產開發以商業與住宅混合類型為主,一個項目中若按商業、住宅最高出讓年限確定不同出讓年限,勢必會出現一棟建筑中,商業、住宅出讓終止時間不一致的情況,帶來處置困難。

      --先試先行地區歷史遺留問題。深圳、青島等地由于在國務院發布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之前,已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上先試先行,出現了部分遺留問題。

      廣東省房地產研究會會長黃遠華認為,除此之外,還有部分住宅用地因開發商囤地等原因導致使用年限“縮水”。土地使用時間是從土地出讓之時開始計算,正常的房產規劃、開發和銷售等過程,一般需要兩到三年時間,但有的地方存在開發商捂地、層層轉手等情況,一拖就是好多年;還有一些房地產項目規模較大,分多期建設,持續開發十多年,導致消費者購房時,土地使用年限“縮水”嚴重。

03

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該怎么辦?

    土地使用權。

      雖然對于大多數人來說,住宅的用地使用年限還有數十年,但人們普遍追問:房產的土地使用權到期了該如何續期?

      《物權法》起草者之一、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不過,所謂“自動續期”是否有償,目前在法律層面尚未明確。

      1、沒有達到最高限70年土地使用權該如何續期?

      有專家指出:約定20年以及沒有達到最高限70年的,首先應當自動續期至70年,同時補交約定年限與70年土地使用權期間的出讓金差價。

      浙江大學房地產研究中心專家田傳浩表示:“補差價”的做法沒太必要。因為無論怎么補,這幾十年土地出讓的差價都很大。土地出讓年限的利益落差是由地方政府當年決策造成的,如果讓現在的住戶來承擔成本,既不公平也很難實施。

      2、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的房產又該如何續期?

      楊立新認為,有兩個辦法可供選擇:一是免費,讓利給業主;二是費改稅,不再收取出讓金,而是由取得永久性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向國家繳納稅金。

      汪麗娜說,在我國,房屋是很多老百姓最大的財富。一些人拿出大部分的積蓄買房,房屋的增值不是因為房屋本身而是土地。從這個意義上來說,70年之后再交一大筆出讓金顯然不太合理,可以象征性交一點。

      汪麗娜、楊立新等認為,在強調法治社會的今天,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要堅持有法必依,嚴格落實物權領域的立法成果,增強人民群眾對國家物權制度的信心;另一方面,針對物權法規定并不詳盡的現實,通過充分吸取民意及規范的程序,盡早出臺關于土地出讓續期的實施細則,緩解公眾焦慮。

      3、專家建議土地使用權續期收費應從低

      盡管暫時無章可循,但有專家王利明指出:續期和出讓是有區別的,不能把續期收費和土地出讓的收費等同起來。”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孟強表示,在《物權法》剛剛發布時,社會就有這個疑慮: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如何續、是否收費、收費標準又是什么,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當時面臨土地到期的情況還比較少,所以沒有做更深入的討論。

      他分析稱,建設用地使用權,政府已經通過出讓的方式讓渡給開發商,開發商又轉讓給業主,也就是說政府已經設定過一次權利。按照《物權法》的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不是說70年到期權利就作廢,需要重新設定權利,而是到期后自動延期,這意味著權利依然有效,不能重新設定,只需要續期而已,因此續期收費的標準不能按照重新設定權利的標準來收取,而且續期的收費應該比權利設定的收費低很多才合理。

      4、房地產稅或成最佳解決方案

      溫州事件的積極意義在于,讓土地使用權的續期問題在成為各地普遍現象之前暴露出來,為充分討論“如何續期”留足時間。

      有相關人士建議,從更長遠的一段時期來看,在政策設計上,房地產稅仍算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好方法,以每年征收的房地產稅代替一次性征收的土地出讓金,在房地產稅全面開征以后,對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就可以不再補征出讓金。

      實際上,作為樓市長期調控的頂層政策,房地產稅在設計上已經包括了土地在長期使用上的稅費內容。

      2015年財政部相關負責人就曾指出,房地產稅改革要把現行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并,這一思路已基本確定。這意味著房地產稅將增加房地產保有環節的稅負,而且是以房地產的評估值為征稅基礎,評估價值里就包括了地價。

      雖然房地產稅在政策設計上能解決多種問題,近期來看卻仍然難以改變大格局。

      大格局是什么?一個是整個土地稅收。土地出讓金作為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政來源,如果并入房地產稅中分期支付,則難免會觸動地方利益。另一個是整體經濟走勢。房地產作為今年經濟企穩的"重要推手",如今的政策口徑早已寬松,像房地產稅這類早已被“妖魔化”的調控性政策更是大忌。

結語

    此次溫州20年土地使用權的“撞限”引發全國的關切。不管是基層實務部門還是廣大業主,都呼吁有關部門對住宅用地使用權續期能盡快有頂層設計,以便廣大業主安心,吃上“定心丸”,基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當大部分人都成為商品房業主,住宅用地使用權續期就成為民眾生活的公共議題。及時、妥善、平穩解好這道“題”,緩解業主們的焦慮,銜接好相關制度、法律之間的縫隙,既是當務之急,又需深思慎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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