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遭遇寒流,雖讓業內單位面臨難熬的寒冬,但從積極的角度看,也是讓曾經刮大風的躁動行業逐漸平靜,更加常態化地健康發展,這無疑利于優質企業的沉淀。
盡管現階段《勞動法》的規定被大多數設計機構視而不見,形同虛設,但法律的尊嚴仍然不容藐視。

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并不得以調休、補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休或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在工作時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也下發了《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硬性規定了要保障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法律監管是保障,企業自律是關鍵,個人調適是前提。無論是設計師也好,還是設計企業也好,正視法律,是改善整個行業環境的第一步。
法治中國的背景下,發揮好法律的懲治與預防作用,才能保障國泰民安。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好自己的職責,讓違法付出巨大的法律和經濟成本。同時勞動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管,配合企業工會,定期對企業進行暗訪明察。正如相關報道中的舉證問題,法律規定中的舉證困難的局限性也亟待改進。
與此同時,作為設計公司的老板,是否該考慮應該如何衡量員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量?是否能夠拒絕一些時間少質量無法保證的工作?對于過量的工作加班,是不是給予員工合理的加班費?除了需要設計創意的腦力勞動,是否在管理流程方面制定更加完善的方案?人本理念下的企業文化,還需企業切實的肩負起責任。善待員工、激勵員工保持高昂的工作熱情,才能創造更大的效益。
而作為設計師,應該考慮的是如何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減少完成設計項目的時間,盡量把一些主觀的因素降低。身體是自己的,作為個人,縱使外界再怎么無奈,也應該有自我原則意識。注意身體,勞逸結合,調節生活和工作節奏,且行且珍惜!
加班路漫漫,設計師要改變現狀,必須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活要干,維權的聲音也仍要傳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