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建筑業雖然是工傷事故的“多發區”,但卻是工傷保險等保障制度的“薄弱區”。不久前,全國政協就建筑工人工傷維權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調研結果顯示,由于建筑業生產經營特點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建筑工人的權益特別是工傷后的權益容易受到侵犯,工傷維權問題較為突出。
原因一:勞動合同失位,工傷保險參保比例低
據國家統計局網站公布的數據顯示,從事建筑業的農民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比例最高,占73.6%。據初步統計,中國建筑業目前從業人員近4500萬人,其中3600萬人是農民工,而全國所有建筑業從業人員參保比例卻不到四分之一。
橫亙在農民工和合法權益之間的是勞動合同的缺失,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弄明難以訴諸法律來維權。農民工在收入方面可能與城市勞動者存在的差別并不大,但在社會保障、生活條件、醫療保險等方面卻存在較大差距。農民工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尚在其次,找份養家糊口的工作不易,在招聘中與老板并無多少講價余地。再加上,建筑業是一種流動性較強的特殊用工行業,工程承包、分包層次復雜等現象非常不普遍,勞動合同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深圳一位資深勞動法律師分析說,造成目前建筑行業工傷保險直接參保率普遍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筑工人普遍都是農民工,隨著農村保險覆蓋面的擴大,直接參加工傷保險存在重復參保,雖然法律并不禁止,但在此情況下工人可能選擇不參加,以免影響“拿到手的工資”;此外,建筑勞務公司為節約成本而不愿為工人直接購買工傷保險。
“我的團隊走訪的工地有幾百個,發現高達九成的工人既無勞動合同,又無工傷保險。建筑工地成為國家勞動法律實施的真空地帶,其結果是受傷的工人難以獲得法律救濟。”長期關注農民工權益的公益組織北京行在人間文化發展中心負責人李大君說。
原因二:建筑業企業用人不規范,逃避工傷保險繳納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未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而出現工傷情況,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法追償。
然而,現實中卻難以落實。天津某建筑集團生產管理部門的負責人表示,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企業通常會按工程中標價的一定比例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由當地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核算,交由農民工清欠辦協助辦理,性質類似于保證金。“但是農民工流動性較大,自身維權意識也不強,有些企業更存在著逃避繳納農民工工傷保險的情況,在出現事故后通常難以按照法律程序進行處理賠償”,這位負責人表示。
由于工傷保險費用未被明確列為建筑施工企業不可競爭費用,在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企業為控制成本,往往采取犧牲工人權益保障,放棄參加工傷保險。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指出,由于很多未參保企業為逃避工傷待遇支付責任或是少支付待遇,常采取瞞報少報工傷事故,或是與工傷農民工討價還價。由于建筑業農民工文化水平低,維權意識差,被迫選擇與企業主“私了”的現象普遍,依法應得的工傷待遇被不同程度地打了折扣。
原因三:工傷認定鑒定及相關法律程序復雜加劇維權難度
缺乏相關證據認定是阻礙工傷維權的原因之一。據了解,勞動合同缺失導致工人工傷維權遭遇“勞動關系認定難”,已經成為工傷維權第一道難以邁過的“坎兒”。也就是說,首先要證明勞動關系就已經大費周章,更不要說證明工傷責任,獲得工傷賠償了。
北京行在人間文化發展中心發布的《建筑業農民工勞動保護與工傷維權調研報告》顯示,五年來該機構完整跟進的73個建筑工人工傷案例中,沒有一例有正規的勞動合同和工傷保險。工人工傷維權的關鍵難點有超過60%的人選擇了“勞動關系認定”,另外有超過20%的人選擇了“賠付執行難”。
據了解,建筑工人遭遇工傷后,希望獲取工傷保險賠付,一般需經過勞動關系仲裁、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鑒定等程序。而用人單位往往采取申請行政復議拖延時間,很多農民工沒有這么長時間可耗,最終被迫接受不合理的私下賠償。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麗華律師曾對現行工傷維權的法律程序進行分析指出,要走完一個完整的工傷維權程序,總共需要3年9個月,最長甚至要6年7個月。
此外,因資質掛靠、層層分包導致工程安全監管乏力、工人工資被拖欠現象,總包與勞務分包乃至于包工頭互相推脫責任、扯皮,包工制度下工人被置于一種遮蔽的勞動關系中,建筑公司和勞務公司得以規避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使工傷工人的維權路遙遙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