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出臺了《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定(試行)》、《建筑工程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七項規定(試行)》、《建筑工程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七項規定(試行)》、《建筑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質量安全責任六項規定(試行)》等四個規定,要求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在建筑工程開工建設前,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項目負責人。四個規定明確了各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承擔的質量安全責任及相應的行政處罰。
1月22日,北京住建委、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印發《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制實施辦法》,項目負責人頭上就有了“緊箍兒”。“緊箍咒”在頭,建筑師又該如何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