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對于大多數人來說,住宅的用地使用年限還有數十年,但人們普遍追問:房產的土地使用權到期了該如何續期?
《物權法》起草者之一、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不過,所謂“自動續期”是否有償,目前在法律層面尚未明確。
1、沒有達到最高限70年土地使用權該如何續期?
有專家指出:約定20年以及沒有達到最高限70年的,首先應當自動續期至70年,同時補交約定年限與70年土地使用權期間的出讓金差價。
浙江大學房地產研究中心專家田傳浩表示:“補差價”的做法沒太必要。因為無論怎么補,這幾十年土地出讓的差價都很大。土地出讓年限的利益落差是由地方政府當年決策造成的,如果讓現在的住戶來承擔成本,既不公平也很難實施。
2、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的房產又該如何續期?
楊立新認為,有兩個辦法可供選擇:一是免費,讓利給業主;二是費改稅,不再收取出讓金,而是由取得永久性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向國家繳納稅金。
汪麗娜說,在我國,房屋是很多老百姓最大的財富。一些人拿出大部分的積蓄買房,房屋的增值不是因為房屋本身而是土地。從這個意義上來說,70年之后再交一大筆出讓金顯然不太合理,可以象征性交一點。
汪麗娜、楊立新等認為,在強調法治社會的今天,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要堅持有法必依,嚴格落實物權領域的立法成果,增強人民群眾對國家物權制度的信心;另一方面,針對物權法規定并不詳盡的現實,通過充分吸取民意及規范的程序,盡早出臺關于土地出讓續期的實施細則,緩解公眾焦慮。
3、專家建議土地使用權續期收費應從低
盡管暫時無章可循,但有專家王利明指出:續期和出讓是有區別的,不能把續期收費和土地出讓的收費等同起來。”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孟強表示,在《物權法》剛剛發布時,社會就有這個疑慮: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如何續、是否收費、收費標準又是什么,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當時面臨土地到期的情況還比較少,所以沒有做更深入的討論。
他分析稱,建設用地使用權,政府已經通過出讓的方式讓渡給開發商,開發商又轉讓給業主,也就是說政府已經設定過一次權利。按照《物權法》的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不是說70年到期權利就作廢,需要重新設定權利,而是到期后自動延期,這意味著權利依然有效,不能重新設定,只需要續期而已,因此續期收費的標準不能按照重新設定權利的標準來收取,而且續期的收費應該比權利設定的收費低很多才合理。
4、房地產稅或成最佳解決方案
溫州事件的積極意義在于,讓土地使用權的續期問題在成為各地普遍現象之前暴露出來,為充分討論“如何續期”留足時間。
有相關人士建議,從更長遠的一段時期來看,在政策設計上,房地產稅仍算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好方法,以每年征收的房地產稅代替一次性征收的土地出讓金,在房地產稅全面開征以后,對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就可以不再補征出讓金。
實際上,作為樓市長期調控的頂層政策,房地產稅在設計上已經包括了土地在長期使用上的稅費內容。
2015年財政部相關負責人就曾指出,房地產稅改革要把現行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并,這一思路已基本確定。這意味著房地產稅將增加房地產保有環節的稅負,而且是以房地產的評估值為征稅基礎,評估價值里就包括了地價。
雖然房地產稅在政策設計上能解決多種問題,近期來看卻仍然難以改變大格局。
大格局是什么?一個是整個土地稅收。土地出讓金作為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政來源,如果并入房地產稅中分期支付,則難免會觸動地方利益。另一個是整體經濟走勢。房地產作為今年經濟企穩的"重要推手",如今的政策口徑早已寬松,像房地產稅這類早已被“妖魔化”的調控性政策更是大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