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公眾的印象中,購置房屋的“產權”多數都是70年,怎么會年限“縮水”呢?
參與物權法起草的一些人士表示,公眾首先要明確,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不同。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受憲法和物權法保護,沒有期限限制。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目前規定的住宅用地最高使用年限是70年。
我國的絕大部分住宅用地使用年限都是70年,距離到期還有四五十年。之所以目前一些地方出現20年、30年、50年等不同使用年限,地方政府提出的理由主要有三類:
--在政策范圍內調整。溫州市國土局稱,上世紀90年代,在土地出讓政策開始執行時,該市在不超過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檔,由受讓方自行選擇給予辦理出讓手續。
地方國土部門稱,土地使用年限降低,可減少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房價,讓利給終端消費者。
--方便管理和處置。重慶市國土局在解釋為何土地使用權期限是50年時稱,因為重慶市多數房地產開發以商業與住宅混合類型為主,一個項目中若按商業、住宅最高出讓年限確定不同出讓年限,勢必會出現一棟建筑中,商業、住宅出讓終止時間不一致的情況,帶來處置困難。
--先試先行地區歷史遺留問題。深圳、青島等地由于在國務院發布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之前,已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上先試先行,出現了部分遺留問題。
廣東省房地產研究會會長黃遠華認為,除此之外,還有部分住宅用地因開發商囤地等原因導致使用年限“縮水”。土地使用時間是從土地出讓之時開始計算,正常的房產規劃、開發和銷售等過程,一般需要兩到三年時間,但有的地方存在開發商捂地、層層轉手等情況,一拖就是好多年;還有一些房地產項目規模較大,分多期建設,持續開發十多年,導致消費者購房時,土地使用年限“縮水”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