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建筑物身為一種著作品,但在1991年的《著作權法》中并沒有明確將其納入保護范圍。2001和2010《著作權法》修訂后,將建筑物納入了保護范圍。修改后的《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包括建筑作品和工程設計圖。其次,《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這里所指的“建筑作品”所指的便是建筑物本身的外在形象,由此可知,建筑物的外在形象是予以保護的,不過呢,對建筑的哪些特征進行怎樣的保護,這個并沒有具體的規定。
同時,如果權力人對建筑物的外觀形象設計申請了外觀專利權,那么這個建筑物就應該還受到《專利法》的保護。《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第3款規定,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是指工業品的外觀設計,也就是工業品的式樣。里面的兩個關鍵詞是產品和適用于工業,首先,建筑物可以用工業的手段搭建和制造,其次它也是可以進行批量生產,這點在建筑師進行建筑外形、門、窗、裝飾圖案等設計尤為明顯,由此可以看出,建筑不僅可以受到外觀專利的保護,并且存在明顯的優越性。
不過呢,理論跟現實有時會出現差距,現今在中國,建筑仍是不受外觀專利保護的客體。其實國外已經有建筑可以申請外觀專利保護的先例了,2008年初,一位新加坡設計師向新加坡知識產權局申請對其在住宅樓中設置“空中花園”的設計理念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蘋果的門店設計以及建筑已經申請成商標,這在中國恐怕還沒有先例,但隨著經濟和知識產權在我國的發展,相信這種問題也會逐步受到重視,就像頁面可以申請外觀專利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