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18日消息,經國務院同意,國資委、財政部和證監會日前聯合印發《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意見》規定,員工持股總量原則上不高于公司總股本的30%,單一員工持股比例原則上不高于總股本的1%。實施員工持股后,國有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總股本的34%。
通過資產管理計劃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桿融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分別選擇5-10戶企業,國務院國資委可從中央企業所屬子企業中選擇10戶企業開展首批試點。首批試點原則上在2016年啟動實施,2018年底進行階段性總結,視情況適時擴大試點。
明確試點企業條件
《意見》提出,主要采取增資擴股、出資新設方式開展員工持股,并保證國有資本處于控股地位。《意見》明確了開展試點企業的四個條件。一是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企業;二是股權結構合理,非公有資本股東所持股份應達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會中有非公有資本股東推薦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建立市場化的勞動人事分配制度和業績考核評價體系,形成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市場化機制;四是營業收入和利潤90%以上來源于所在企業集團外部市場。
《意見》提出,優先支持人才資本和技術要素貢獻占比較高的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服務型企業(統稱科技型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中央企業二級以上企業(含)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屬一級企業暫不開展員工持股試點。違反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有關規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業,不開展員工持股試點。
參與持股人員應為在關鍵崗位工作并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干,且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機構任命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監事(含職工代表監事)不參與員工持股。如直系親屬多人在同一企業時,只能一人持股。員工入股應主要以貨幣出資,并按約定及時足額繳納。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員工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的,應提供所有權屬證明并依法評估作價,及時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實施員工持股,須執行有關規定。試點企業、國有股東不得向員工無償贈與股份,不得向持股員工提供墊資、擔保、借貸等財務資助。持股員工不得接受與試點企業有生產經營業務往來的其他企業的借款或融資幫助。
在員工入股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試點企業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員工入股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每股凈資產評估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員工入股價格按證券監管有關規定確定。員工持股比例應結合企業規模、行業特點、企業發展階段等因素確定。
鎖定期不少于36個月
員工持股總量原則上不高于公司總股本的30%,單一員工持股比例原則上不高于公司總股本的1%。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員工持股比例按證券監管有關規定確定。實施員工持股后,應保證國有股東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總股本的34%。持股員工可以個人名義直接持股,也可通過公司制企業、合伙制企業、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臺持有股權。通過資產管理計劃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桿融資。
實施員工持股應設定不少于36個月的鎖定期。在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員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轉讓股份,并應承諾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個月的鎖定期。鎖定期滿后,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每年可轉讓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總數的25%。
持股員工因辭職、調離、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離開本公司的,應在12個月內將所持股份進行內部轉讓。轉讓給持股平臺、符合條件的員工或非公有資本股東的,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轉讓給國有股東的,轉讓價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員工轉讓股份按證券監管有關規定辦理。員工持股企業應處理好股東短期收益與公司中長期發展的關系,合理確定利潤分配方案和分紅率。企業及國有股東不得向持股員工承諾年度分紅回報或設置托底回購條款。
持股員工與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享有同等權益,不得優先于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取得分紅收益。員工持股企業破產重整和清算時,持股員工、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應以出資額為限,按照出資比例共同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