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計委:向社會資本借把力,鼓勵社會辦醫
來源:健康時報網 時間:2016-08-09 16:17:06 [報告錯誤] [收藏] [打印]
五、公立醫院設置的基本規則
(一)合理設置公立綜合醫院數量。公立醫院的設置要綜合考慮當地城鎮化、人口分布、地理交通環境、疾病譜、突發事件應對等因素合理布局,實施分區域制定床位配置原則。在縣級區域,原則上設置1個縣辦綜合醫院和1個縣辦中醫類醫院(含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等),50萬人以上的縣可適當增加縣級公立醫院數量。在地市級區域,每100萬-200萬人口設置1-2個地市辦綜合醫院,服務半徑一般為50公里左右,地廣人稀地區人口規模可以適當放寬;在省級區域劃分片區,每1000萬人口規劃設置1-2個綜合醫院,地廣人稀地區人口規模可以適當放寬。
在全國規劃布局若干國家醫學中心和區域醫療中心,在省級根據醫療服務實際需要設置職業病和口腔醫院。省、地市、縣均設置1所政府舉辦標準化的婦幼保健機構。在地市級以上,根據醫療服務實際需求,設置兒童、精神、婦產、腫瘤、傳染病、康復等專科醫院,服務人口多且地市級醫療機構覆蓋不到的縣(市、區)可根據需要建設精神專科醫院,形成功能比較齊全的醫療服務體系。
(二)嚴格控制公立醫院單體(單個執業點)床位規模的不合理擴張。公立醫院根據其功能定位和服務能力,合理設置科室和病區數量。每個病區床位規模不超過50張。新設置的縣辦綜合醫院(單個執業點,下同)床位數一般以500張左右為宜,50萬人口以上的縣可適當增加,100萬人口以上的縣原則上不超過1000張。
新設置的地市辦綜合醫院床位數一般以800張左右為宜,500萬人口以上的地市可適當增加,原則上不超過1200張;新設置的省辦及以上綜合醫院床位數一般以1000張左右為宜,原則上不超過1500張。專科醫院的床位規模根據實際需要設置。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確定設置床單元建筑面積、門診量/門診建筑面積的最低控制標準。
(三)重點控制三級綜合醫院床位數。原則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三級綜合醫院床位總數不得超過區域醫療機構床位總數的30%,不超過區域醫院床位總數的35%。充分發揮三級醫院在醫學科學、技術創新和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引領作用,重點承擔急危重癥、疑難復雜疾病的診療任務。
在設置審批三級綜合醫院時,要引導三級綜合醫院提高手術科室和重癥醫學專業床位規模及其所占比例。對于區域內三級綜合醫院平均住院日超過8天的,原則上不得新增設三級綜合醫院,不得增加已有三級綜合醫院床位數量。
六、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制定權限和程序
各級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行政部門)在同級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規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省級和縣級《規劃》要以設區的市級《規劃》為基礎。《規劃》制定權限和程序包括:
(一)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在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劃框架內,擬訂、論證本縣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方案,上報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2.按照規劃方案進行縣級醫療機構配置布局;
3.按照設區的市級《規劃》,將有關本縣的醫療機構設置部分報縣級政府批準實施。
(二) 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擬訂、論證《規劃》方案;
2.按照《規劃》方案組織進行具體工作;
3.在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宏觀調整和縣級醫療機構配置布局完成之后,形成《規劃》定稿,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4.組織《規劃》的實施。
(三)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在設區的市制訂《規劃》時,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宏觀調控的指導意見;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本省實際,綜合各設區的市級《規劃》,制定省級《規劃》;
3.將省級《規劃》報省級政府批準實施;
4.組織《規劃》的實施。
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更新
《規劃》每5年更新一次,根據考核評價的情況和當地社會、經濟、醫療需求、醫療資源、疾病等發展變化情況,對所定指標進行修訂。更新的《規劃》要按上述程序審核、批準、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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