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計委:向社會資本借把力,鼓勵社會辦醫
來源:健康時報網 時間:2016-08-09 16:17:06 [報告錯誤] [收藏] [打印]
三、醫療機構設置的主要指標和總體要求
(一)主要指標。醫療機構的設置以醫療服務需求、醫療服務能力、千人口床位數(千人口中醫床位數)、千人口醫師數(千人口中醫師數)和千人口護士數等主要指標進行宏觀調控,具體指標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規劃綱要》控制指標。
(二)總體要求。依據《規劃》設置醫療機構,堅持統籌兼顧、協調發展,嚴格調控公立醫院總體規模和單體規模,規范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構建以國家醫學中心和區域醫療中心為引領,以省級醫療中心為支撐,市、縣級醫院為骨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基礎,公立醫院為主體、社會辦醫為補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健康需求相匹配,體系完整、分工明確、功能互補、密切協作的整合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分級診療就醫格局。
1.完善城鄉醫療服務體系。明確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診療服務功能定位。完善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基礎的新型城市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立城市醫院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分工協作機制;進一步健全以縣級醫院為龍頭,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為基礎的農村醫療服務網絡;促使城市各級各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縣級醫院、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層次清晰,結構合理,功能到位,利于發揮整體效能,構建有序的分級診療模式。
2.發展慢性病醫療機構。積極支持康復醫院、護理院(以下統稱慢性病醫療機構)發展,鼓勵醫療資源豐富地區的部分二級醫院轉型為慢性病醫療機構。落實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急慢病診療服務功能,在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慢性病醫療機構之間建立起科學合理的分工協作機制,完善治療-康復-長期護理服務鏈,為患者提供連續性診療服務。
3.建立健全醫療急救網絡。設區的市設立一個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設區的市院前醫療急救網絡未覆蓋的縣(縣級市),可以依托縣級醫院或者獨立設置一個縣級急救中心。以急救中心(站)為主體,與承擔院前醫療急救與突發事件緊急救援任務的網絡醫院組成院前醫療急救網絡,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則設立,統一規劃、統一設置、統一管理。縣級公立醫院設置重癥醫學科,不具備條件的縣級公立醫院設置重癥監護病房,形成院前急救、急診、重癥監護有效銜接。
4.鼓勵社會辦醫。加快推進社會辦醫成規模、上水平發展,將社會辦醫納入相關規劃,按照一定比例為社會辦醫預留床位和大型設備等資源配置空間。在符合規劃總量和結構的前提下,取消對社會辦醫療機構數量和地點的限制。優先設置審批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資源稀缺的專科醫療機構。鼓勵具有中高級職稱的執業醫師舉辦私人診所,探索成立醫師工作室(站)。
5.推進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相結合。提高醫院為老年患者服務的能力,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開設老年病科,做好老年病診療相關工作。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康復、護理床位占比,鼓勵其根據服務需求增設老年養護、臨終關懷病床。
6.推進區域醫療資源共享。加強信息化建設,整合區域內現有醫療資源,推進同級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二級及以上醫院現有檢查檢驗、消毒供應中心等資源,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慢性病機構開放。探索設置獨立的區域醫學檢驗機構、病理診斷機構、醫學影像檢查機構、消毒供應機構和血液凈化機構,逐步實現區域醫療資源共享。
7.建立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服務體系。充分發揮中醫藥(民族醫藥)在疾病預防控制、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服務中的作用,加強中醫臨床研究基地和中醫院建設,促進中醫藥繼承和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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