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七項規定》
< |
|
> |
9.6分
在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深入推進之際,住房城鄉建設部近日出臺了《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定(試行)》等四個規定,要求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在建筑工程開工建設前,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項目負責人。同時,四個規定明確了各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承擔的質量安全責任及相應的行政處罰。
關鍵詞:建筑,工程,勘單位,質量安全責任,住建部
時間:2015年3月 發文單位:住建部
版權聲明
-
本站資料頻道所有內容僅供學習交流之用,嚴禁用作任何商業用途。
投稿網友請勿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上傳涉及版權侵權的文件,本站對他人在網站上實施的版權侵權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本資料如有版權問題請【聯系我們】
Copyright © 2012 www.w9nmc.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南四環西路128號院諾德中心3號樓1508-1510 郵編:100070
聯系電話:010-88114884(北京總部) 0755-23894034(深圳) 傳真:010-88114884
京公網安備110106020046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