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裝修工程強制性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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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規定是為了制約目前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存在的設計深度不夠,甚至不進行設計的現象。其中包含兩方面的要求,一是所有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必須首先進行設計,禁止無設計施工或邊設計邊施工;二是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內容應完整,深度應符合指導施工的要求。
關鍵詞:建筑裝飾裝修,強制性條文,規范,工程質量
字數:16,626
資料類型: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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