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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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關鍵詞:勞動法,勞動合同,國家標準,勞動派遣,集體合同,監督,法律責任
性質:國家標準 施行日期: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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