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住建廳近日發布《關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復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建設單位是擬復工工地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首要責任主體、施工總承包單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責任主體。
建立健全復工工地疫情防范控制體系
建設單位是擬復工工地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首要責任主體,應全面做好工地疫情防控的組織、處置、協調工作,牽頭建立疫情防控組織體系,明確包括施工總承包、監理、專業承包(分包)、勞務分包、材料供應等相關建設主體的防控責任。施工工地現場必須達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規定的要求后,方可進入復工流程。
施工總承包單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責任主體,要結合實際組建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組,并明確工地現場各參建單位的具體責任人和防控工作職責,牽頭做好務工人員信息登記并錄入實名制管理系統,切實做好組織排查、信息報送、隔離觀察、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
監理單位負責對疫情防控工作進行監督,如發現施工單位隱瞞不報或防控工作落實不到位的,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和當地疫情防控指揮機構。
細化復工過程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工作要求
(一)嚴格落實復工前疫情防控措施。施工工地復工前,要嚴格落實人員健康排查、防疫物資儲備等措施,嚴密監測和控制疫情發生。
1.編制防控方案
2.嚴格信息告知
3.強化組織動員
4.加強健康排查
5.做好物資準備
(二)嚴格復工后疫情管控。施工工地復工后,參建各方要進一步強化責任,嚴格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1.建立健康監測及報告制度
2.實施工地封閉管理
3.強化宿舍及食堂管理
4.科學佩戴防護用品
5.加強健康教育
6.強化應急工作機制
(三)嚴格復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核
強化復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監管
對發現未履行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存在防疫措施不到位、未落實實名制管理、未登記人員信息、未配備防護用品、未開展防疫和安全生產教育等情形的企業,扣減企業信用分;
對存在疫情隱瞞不報的,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企業,除扣減企業信用分外,要實施暫緩市場準入等聯合懲戒措施;
對疫情防控條件不達要求,擅自通知工人返回工地,造成工人閑置窩工,增大疫情防控風險的企業,即使未實施開復工,也要依規實施處罰。
對存在的重大隱患、一時無法整改到位的要堅決停工停產,要督促建設相關主體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嚴防“帶病”復工生產釀成事故惡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