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影響各地目前正在建設和計劃開工工程的建設工期和成本。目前,部分省/市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建設工程計價或工期問題等出臺了相關政策。
有些省份明確提出防疫成本具體數額,比如山東、浙江等地發文明確40元/天/人,列入工程造價。有些省份明確防疫成本調整細則、具體內容、計算時間等。
大家注意及時收集各類證據類文件,以備復工后及時簽證及日后結算備用。
下面是截至今日我們對各地計價政策的總結和梳理:
山東省
近日,山東省住建廳發布《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關于工期調整
工期按照不可抗力的規定予以順延。
疫情防控期間未開復工的項目,順延工期一般應從接到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門停工通知之日起,至接到復工許可之日止;
疫情防控期間內開復工的工程,順延工期由工程發承包雙方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合同工期內已考慮的正常春節假期不計算在順延工期之內。
二、關于費用調整
(一)已發出招標文件但尚未開標的工程,招標文件應明確疫情防控對工程價款確定、支付調整等相關合同條款,充分考慮因疫情影響而產生的價格波動。
(二)已發出中標通知書但尚未簽訂合同的工程、簽訂合同但尚未實施的工程,應充分考慮疫情對工程造價的影響,協商調整工程造價,并簽訂補充協議。
(三)在建工程因防控疫情停工產生的各項費用,按照不可抗力的有關規定,發承包雙方應合理分擔有關費用。
(四)疫情防控期間開復工的,發承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風險共擔的原則協商調整工程造價:
1.疫情防控期間增加疫情防控費。根據工地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人數,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標準計取,列入疫情防控專項經費中。
2.疫情防控期間人工、材料價格發生變化,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工程造價。合同約定不調整的,疫情防控期間內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按照上述文件合理分擔風險。
3.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工程項目,如需趕工,趕工費用宜組織專家論證后,另行計算。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魯建標字〔2020〕1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把省委、省政府系列工作安排抓實抓細,根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期間項目開復工工作的通知》(魯建辦字〔2020〕6號)文件精神,合理降低疫情對工程建設的影響,維護建筑市場各方合法權益,現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我省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工期調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工期應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10條不可抗力的規定予以順延。疫情防控期間未開復工的項目,順延工期一般應從接到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門停工通知之日起,至接到復工許可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間內開復工的工程,順延工期由工程發承包雙方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協商確定。合同工期內已考慮的正常春節假期不計算在順延工期之內。
二、關于費用調整
(一)已發出招標文件但尚未開標的工程,發包人應針對各項已發生疫情影響事項和可預見疫情影響事項,及時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補遺、完善,明確疫情防控對工程價款確定、支付調整等相關合同條款,必要時應延后開標時間。招投標雙方應充分考慮因疫情影響而產生的價格波動。
(二)已發出中標通知書但尚未簽訂合同的工程、簽訂合同但尚未實施的工程,應充分考慮疫情對工程造價的影響,協商調整工程造價,并簽訂補充協議。
(三)在建工程因防控疫情停工產生的各項費用,按照法律法規、合同條款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10條不可抗力的有關規定,發承包雙方應合理分擔有關費用。?點擊進入建筑業要聞
(四)疫情防控期間開復工的,必須嚴格落實防疫措施,保證人員安全,防止疫情傳播。因此導致的費用變化,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合同約定及下列規定,本著實事求是、風險共擔的原則協商調整工程造價:
1.疫情防控期間增加疫情防控費。疫情防控費是指疫情防控期間,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資費用,防護人工費用,因防護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實各項防護措施所產生的其他費用,根據工地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人數,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標準計取,列入疫情防控專項經費中,該費用只參與計取建筑業增值稅。施工單位要把一線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利用疫情防控費,專款專用。
2.疫情防控期間人工、材料價格發生變化,按照《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工程建設人工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意見》(魯建標字〔2019〕21號)有關規定調整工程造價。合同約定不調整的,疫情防控期間內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按照上述文件合理分擔風險。
3.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工程項目,如需趕工,趕工費用宜組織專家論證后,另行計算。
三、加強對有關工作指導
各級要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市場人工、材料、機械價格監控,盡快發布疫情期間定額人工市場指導單價,加快材料價格信息發布頻率,加強對疫情期間工程造價取定、調整的指導和服務,全力支持和組織推動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各類項目開復工。
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疫情解除防控之日。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2月17日
青島市住建局文件: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2020年建設工程新開工及復工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
青建管字〔2020〕2號
各區、市建設主管部門,青島西海岸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按照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期間項目開復工工作的通知》(魯建辦字〔2020〕6號)和市委、市政府辦公廳《關于組織企業迅速復工復產的緊急通知》要求,為進一步加快建設工程復工復產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條件
工程復工前,施工現場嚴格對照“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要求,圍繞風險點和管控措施,突出對基坑施工、高大模板、腳手架、起重機械、施工用電、臨建設施等重點環節和消防安全的復工前檢查,進行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做好工地圍擋檢查維護。
二、嚴格落實疫情防控要求
工程復工前,嚴格做好擬返青人員排查管理,編制疫情防控方案,落實隔離區域、配套設施和管理措施,備齊疫情防控物資,做好衛生清理和消毒等工作,落實工程復工后的管理方案和措施。
1.對省外返青人員必須自入青當日起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進行隔離觀察,對省內返青人員達到疫情防控要求的可不進行隔離觀察。
2.嚴格食堂管理。工程施工現場有食堂的,實行分餐式錯峰分散就餐;工程施工現場無食堂的,可選擇從取得衛生許可證且符合防疫要求的餐飲單位訂餐。
3.各建設工程結合實際情況,可在施工現場內劃定獨立區域作為隔離觀察區。項目返青第一批省外人員,可在此區域內隔離觀察;第二批及以后批次省外返青人員應盡量安排在施工現場外進行隔離觀察。隔離觀察期間,施工單位應向工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報告疫情防控有關情況。
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疫情防控物資籌備、施工現場建筑材料進場存在困難的,可向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協調解決。
5.省外入青施工人員如需開具建筑務工證明,可由施工單位向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開具。
6.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實產生的實際費用可列入工程造價成本。
三、工作要求
各建設工程要將編制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復工安全生產方案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審批通過后,通知擬返青人員返青;返青后要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方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復工后,確保疫情防范到位,有效遏制安全生產事故。
各區市建設主管部門要強化日常監督指導,主動靠前,積極協助企業解決困難,督促各項目嚴格落實企業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將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實落細,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時,全力支持和組織推動建筑工程開工、復工工作。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2月11日
陜西省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楊凌示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西咸新區規劃建設局,韓城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神木市、府谷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堅決打贏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當前,各行各業正在依法依規有序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科學有序組織推動企業復工復產,為更好維護建筑市場各方合法權益,合理降低疫情對工程建設帶來的影響,結合我省具體實際,現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我省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陜西省政府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施工的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一)施工工期
1. 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工期應予以順延,順延工期計算從陜西省政府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
2.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項目,建設工程合同雙方應結合實際合理確定順延工期。
(二)費用調整
1.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費用調整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條款,按照不可抗力有關規定及約定合理分擔損失。
2.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確需要施工的,應加強防護措施,保證人員安全,防止疫情傳播,施工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規定組織施工,承發包雙方根據合同約定及相關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疫情防護措施、人工材料機械等導致工程價款變化,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3.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工程項目,如需趕工,趕工措施費用另行計算并明確趕工措施費用計算原則和方法。
4.施工單位在使用疫情防護費用時,必須做到專款專用,認真做好一線施工人員的疫情防護保障,把防疫工作放到首位,確保施工人員的人身健康。
二、在陜西省政府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后未開工的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1.已發出中標通知書但尚未簽訂合同的工程、簽訂合同但尚未實施的工程應合理考慮疫情對工程項目的影響,尊重實際情況,協商簽訂補充合同。
2.已發出招標文件但尚未開標的工程,發包人應對已發生疫情影響事項和可預見疫情影響事項的各種因素,及時地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補遺、完善,明確疫情防控對工程價款確定、支付、調整等相關合同條款,必要時應延后開標時間,招投標雙方應充分考慮因疫情影響而產生的價格波動。
三、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應積極響應省委省政府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市場變化尤其是人工、材料、機械價格的監控,及時發布各類建設工程價格信息。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2月14日
四川省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疫情防控積極推進建設工程項目復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統籌抓好疫情防控和建設工程項目復工工作,努力實現全年目標任務,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現就加強疫情防控,推進建設工程項目復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積極支持項目有序復工。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疫情防控實際,按照分區分類防控要求,精準制定項目復工計劃,做好項目復工組織保障。要加強對公共衛生、脫貧攻堅、重大產業、重要基礎設施、重要民生工程等項目的幫扶和指導,推動項目盡早復工。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簡化復工復核要求和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提高復工條件,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復工中的困難和問題。要引導企業科學編制復工方案,采取有計劃有步驟地遞增人員、遞增施工量等措施復工,確保項目復工有序、規范、安全。
二、扎實抓好項目復工疫情防控。各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布的《四川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建筑工地防控指南》要求,加強對復工項目疫情防控工作指導和監督,做到復工項目疫情防控、安全生產保障到位。要壓緊壓實項目復工疫情防控責任,建立項目復工疫情防控管理體系,督促復工項目備足防疫用品,嚴格實行實名制管理,做好工地現場人員體溫監測,搞好施工現場、生活區、辦公區及機械設備消毒管理,建立應急預案和信息報送制度,嚴防工地發生疫情。
三、依法做好項目施工合同管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疫情防控期間發承包雙方履行合同指導,督促雙方依法適用合同中不可抗力的相關約定,按照公平原則及時處理復工履約存在的問題。
(一)工期及停工損失:對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建設工期實際延誤的項目,發包人應根據實際延誤情況合理順延工期,按照合同約定合理分擔承包人由此造成的停工損失。對因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會同發包人制定趕工措施方案,明確約定趕工費用的計取。
(二)疫情防控費:對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項目,疫情防控措施超出現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現場環境和衛生標準增加的費用,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員工資、防控物資、交通費、臨時設施等費用。承包人應會同發包人編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據實計算,由發包人及時支付疫情防控措施增加的費用。?點擊進入建筑業要聞
(三)人工機械費:對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項目,如產生人工單價變化幅度較大以及原材料供應、人工與機械調配等原因造成降效時,發承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人工單價上漲部分及降效費用,可由發承包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據實調整。
(四)材料價格:對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項目,因疫情影響,導致材料價格異常波動,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簽訂補充協議據實調整。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要加強材料價格監控,及時、準確收集和發布工程造價信息,適時縮短發布周期。
四、加強項目建設用工保障。各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了解復工項目用工情況、用工來源,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與輸出地有效對接,妥善解決返崗務工人員交通、食宿等問題。要協調有關部門為本地建筑務工人員辦理《四川外出務工人員健康申報證明》,幫助盡快返崗。要為企業牽線搭橋,結合開展疫情防控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節后返崗服務等工作,引導建筑務工人員就近優先省內就業,切實解決項目用工問題。對持有《四川外出務工人員健康申報證明》的務工人員,不得另行設置條件限制其進入本區域務工。
五、嚴格項目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各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責任主體單位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對復工前施工現場重要環節、重點部位進行全面徹底檢查,重點監督檢查各類腳手架、起重設備等安全使用情況,以及危大工程、臨時用電、消防等安全管理情況,徹底消除安全生產隱患。要防止因疫情推遲復工后的不合理趕工期、搶進度現象,嚴防超定員、超強度加班帶來的安全風險,嚴防高濃度酒精等消毒制劑以及易燃易爆品誘發火災。
六、加強復工項目跟蹤調度。各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指導企業完善復工方案,建立復工項目臺賬,加強分類指導,交流推廣疫情防控經驗,把項目疫情防控和項目復工各項措施落細落實。各行業協會要發揮政府與市場的橋梁紐帶作用,及時反映企業狀況和市場訴求,廣泛宣傳疫情防控知識和各項防控措施,提高企業疫情防控能力。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2月14日
湖南省
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湘建價函〔2020〕7號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湖南省委省政府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堅決打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現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我省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工期調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工期應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規定予以順延,順延工期計算從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項目,建設工程合同雙方應友好協商,合理順延工期。
二、關于費用調整
(一)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費用調整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條款,按照不可抗力有關規定及約定合理分擔損失。
(二)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確因需要必須施工的,應加強防護措施,保證人員安全,防止疫情傳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關規定,因此而導致工程費用變化,承發包雙方應根據合同約定及有關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針對疫情防護措施、人工工資及材料價格變化等導致工程價款變化,可按以下規定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1.疫情防護費: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間,復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質費用和防護人員費用,由承發包雙方按實簽證,進入結算,疫情防護費應及時足額支付。
2.人工工資:因疫情影響,建筑工人短缺,工資變化幅度較大,承發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做好建筑工人實名登記和市場工資的調查,疫情防控期間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費可由承發包雙方簽證確認并按實調整。
3.材料價格:因疫情影響,導致材料價格異常波動,承發包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簽證并按實調整。
(三)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工程項目,如需趕工,應明確趕工費用的計取。
三、各市州建設主管部門應積極主動作為,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人工工資、材料價格監控,加強疫情防護措施費用調查,及時調整和發布各類建設工程造價信息。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2月13日
浙江省
2月12日,浙江省住建廳出臺《關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業發展的通知》,發布18條政策舉措保障企業復工復產。
針對建筑企業,主要內容如下:
1、提供工程造價調整依據。
因疫情防控導致人工、材料價格重大變化,相應調整方式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依據《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版)》中“5%以內的人工和單項材料價格風險由承包方承擔,超出部分由發包方承擔”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
疫情防控期間繼續施工的項目,可在工程造價中單列疫情防控專項經費,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標準計取。
2、因疫情防控產生的工期延誤風險,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順延工期。
3、對在疫情嚴重地區新承攬業務的建筑業企業暫不收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點擊進入建筑業要聞
4、鼓勵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合理分擔停工損失,協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進度。
5、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房地產開發、勘察、設計、質量檢測等企業資質和有關人員資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間屆滿的,統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6、2020年6月30日前需開工的一般企業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選擇告知承諾方式辦理開工前有關審批事項,施工圖事前審查改為事后審查。
溫州市住建局文件:
關于疫情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問題處理的指導意見
溫住建發〔2020〕24號
各縣(市、區、功能區)住建局,各工程建設單位、施工企業:
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共渡難關若干措施的通知》(溫政發〔2020〕3號)文件精神,結合部分建筑施工企業提出的疫情后復工所面臨的困難和問題,現就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和價款調整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根據《民法總則》和《合同法》中相關規定,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因此新冠肺炎疫情為重大公共突發衛生事件,應認定為不可抗力。
二、根據《合同法》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條款第17.3.2規定,因疫情引起或將引起建設工程工期延誤的,工期延誤天數可不計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期,同時應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以及疫情結束后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增加的趕工費用,合同有約定按合同執行,合同沒有約定的,發承包雙方可簽訂相關的補充協議,約定由發包人承擔。疫情作為不可抗力,對工期造成的影響天數以屬地政府明確的時間為準,發包人對承包人上報的順延工期天數在簽證時應充分考慮假期延長、復工推遲、工人不能如期返工等因素。
三、加快疫情影響期間的工程款結算審核,不得以疫情影響為由拖延企業工程款結算及支付;鼓勵由發承包雙方協商適當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疫情期間暫緩收取施工企業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切實為施工企業降本減負。
四、發包方應增設疫情防控專項經費,在工程造價中單獨列支、專款專用,作為疫情防控措施支出;因建設項目開復工而產生的施工人員隔離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費、管理費等,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解決;上述費用納入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只有疫情期間完成工程量可以計取。
五、造價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人工、材料、設備市場信息收集,及時掌握和發布價格信息。
六、本指導意見適用于政府投資項目,非國有投資項目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也可由發、承包雙方根據法律規定,本著公平公正原則協商解決。
溫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2月12日
江蘇省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約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
蘇建價〔2020〕20號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
為積極有序推進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復工,進一步穩定建筑市場秩序,及時化解工程結算糾紛,維護工程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擔風險的原則,現就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的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履約及工程價款調整提出如下指導意見,請各設區市結合本地具體情況貫徹實施。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增加,適用合同不可抗力相關條款規定。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10條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為依據,并執行以下具體原則:
1.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復工或停工的,應合理順延工期。
2.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工程延期復工或停工期間,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機械停滯臺班、周轉材料和臨時設施攤銷費用增加等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管理人員和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工程延期復工或停工所發生的工程清理、修復費用增加,由發包人承擔。?點擊進入建筑業要聞
4.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造成工期延誤,工程復工后發包人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趕工的,必須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趕工天數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明確相關人員、經費、機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經專家論證后方可實施,嚴禁盲目趕工期、搶進度。相應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二、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時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至疫情防控允許建筑施工企業復工前施工的應急建設項目,期間完成的工程量,結算人工工日單價可參照法定節假日加班費規定計取。施工合同中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人工費用計算有明確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三、工程復工前疫情防控準備及復工后施工現場疫情防控的費用支出,包括按規定支付的隔離觀察期間的工人工資,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經發包人簽證認價后,作為總價措施項目費由發包人承擔。
四、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可能發生的人工、材料設備、機械價格的波動,發承包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調整的相關條款執行。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簽訂補充協議,合理確定價格調整辦法。
五、工程發承包雙方在招投標和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應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充分考慮人工、材料設備、機械費用等可能的價格波動因素,簽訂合理的價格風險控制條款,明確風險分擔原則,切實保障建設工程的順利實施。
六、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結算的工程,不適用本意見。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2月14日
無錫市住建局文件:
各工程建設單位,各施工企業:
由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我市在建工程及節后新開工程的工程履約造成了重大影響,為了保證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維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利益,減少工程結算矛盾,現就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及工程價款調整提出以下指導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增加,合同有約定的嚴格按照合同執行,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中第9.10條不可抗力規定的原則,由發承包雙方分別承擔。
1、因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直接導致施工企業停工停產引起工期延誤的,根據《合同法》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條款第17.3.2規定,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擔。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
2、在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人員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施工企業應及時撤離不必要的現場人員,并收集保存現場必要人員的人員名單、支出費用憑證,作為計量依據。
二、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后,隨著大量工地的集中開工,如因用工緊缺、主要建筑材料需求集中猛增,引起人工單價、設備、材料價格的大幅上漲,按以下原則處理:
1、人工單價作為政策性調整的內容,風險應由發包人承擔,應予以調整。合同約定不能調整的,發承包雙方應依據工程的實際情況,按情勢變更原則,通過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
2、設備材料價格的風險,合同中有約定材料設備調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如原合同中未約定材料設備價格調整辦法或原材料設備價格調整辦法明顯顯失公平的工程,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市場因素,按情勢變更原則,簽訂補充協議,合理確定材料設備價格調整辦法。
三、在國家法定春假期間,疫情防控管控點建設項目的結算人工工資單價按人工指導價的3倍計取,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且不得低于上述標準。
四、鑒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其管制措施持續時間尚未明確,后續影響無法準確預測,對于我市即將招標或訂立施工合同的工程,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應充分考慮人工、材料、機械費用等可能的上漲因素,合理簽訂工程計價條款,避免簽約后在合同履行階段出現爭議。
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2月8日
河南省鄭州市
鄭州市城鄉建設局
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支持建筑企業復工復產的實施意見
鄭建文〔2020〕21號
各縣(市、區)、開發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建筑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堅決貫徹中央、省、市關于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的決策部署,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建筑企業復工復產工作,支持企業積極應對疫情影響,推動建筑業平穩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落實復工復產條件
有條件的建筑企業根據工作需要,在自身充分準備必需的防控物資、落實隔離場所、并確保沒有來自或者去過疫情重點地區的員工的基礎上,可向屬地政府提出申請,經屬地政府驗收并納入監管后可復工復產。建筑工地在滿足《鄭州市建設工程開(復)工實施方案》(鄭建文〔2020〕20號)中條件要求的基礎上,向屬地政府提出申請,可進行復工復產。
二、全力保障工程項目防疫物資
建筑企業復工復產和建筑工地開復工,必須備齊必要的防疫物資。企業所在地和工程屬地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落實《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企業和建設工程有序復工復產組織工作的通知》(鄭政明電〔2020〕11號)的基礎上,為企業提供部分快速紅外體溫探測儀、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資,幫助企業復工復產。
三、依法給予社會保險費政策支持
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企業,按規定經批準后,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職工可按規定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緩繳期滿后,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
四、合理延長合同工期
對項目建設中確因受疫情影響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時履行合同的,允許合理延長合同工期,具體延長期限由雙方協商后重新確定。
五、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
各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要嚴格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于清理拖欠中小企業民營企業賬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款;條件允許的,經雙方協商,可以提前預支工程款。
六、將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價
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各工程項目應加強疫情防控依法治理建設,要將其列入安全生產的重要內容,適用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將“新冠肺炎”疫情明確設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將防疫期間施工單位在對應承建項目所產生的防疫成本列為工程造價予以全額追加。
七、充分發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作用
各單位辦理建筑施工許可和資質審批時,要全面推廣網上收件、網上審批和網上出件。對按規定確需提交紙質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況外,由項目單位通過在線平臺或電子郵件提供電子材料后先行辦理;項目單位應對提供的電子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待疫情結束后補交紙質材料原件。
八、實行市政重點工程項目派駐聯絡員制度
實施市政重點工程項目派駐聯絡員制度,由市城建局抽調精干力量向各市政重點工程項目派駐聯絡員,協調解決疫情防控、安全生產、勞動用工,設備材料進出場和人員進出場等工作,協助處理現場突發情況。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3個月(實際期限以疫情防控解除或降級時間為準)。期間,中央、省、市出臺相關政策,嚴格遵照執行。
2020年2月13日
福建省廈門市
廈門市建設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引起的建設工程計價問題若干指導意見
廈建筑〔2020〕7號
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加快推進建設項目有序開復工,保障建設項目各方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建筑市場健康發展,現就我市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簡稱“疫情”)引起的建設工程計價問題提出以下指導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疫情防控期間招標、開工以及在建的建設項目,達到項目主管部門要求的疫情管控開復工條件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率可上浮20%。招標時按疫情防控要求調整計取了相應的安全文明施工費,但開工時疫情已結束未實際發生疫情防控措施投入的,結算時應扣減上調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用。
二、疫情防控期間招標、開工及在建的建設項目,其人工費執行《廈門市建設局關于發布廈門市建設工程人工費動態指數的通知》(廈建筑〔2020〕5號)。招標公告在廈建筑〔2020〕5號文件實施前發布的,人工費按招標文件合同條款執行,疫情期間(2月11日至疫情結束)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費應執行廈建筑〔2020〕5號文,并隨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三、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新招標、新簽訂施工合同的項目,主要建筑材料價格調整辦法執行《廈門市建設局關于貫徹執行省住建廳印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投標規范性文件及標準招標文件的通知》(廈建筑〔2017〕91號)的,應將地材砂、石、砌體用磚及砌塊納入材料價差調整范圍,價格變化幅度在10%以內的不作調整,價格變化幅度超出10%的,超出部分給予調整。
四、因疫情造成建設工程工期延誤的,建議按施工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處理,建設工期應予以順延,但正常春節假期通常已考慮在合同約定工期內,一般不可順延。因疫情造成延誤工期不順延的,由此產生的趕工措施費用應另行計算。
五、因疫情導致建設項目停工的,停工期間承包人損失的費用,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本著風險共擔的原則合理分擔。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以及承包人按照發包人要求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如原合同未約定材料價格調整辦法或原材料價格調整辦法及其他計價相關條款約定不明的工程,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參照上述指導意見,簽訂補充協議,合理確定合同價款調整辦法。
廈門市建設局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