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標和評標
1、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標段或者包件,招標人不得開標,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2、限制低價中標: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有可能影響工程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可以要求其澄清、說明是否低于成本價投標,必要時應當要求其一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3、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以低于成本價競標,并否決其投標。
4、否決投標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列明否決投標人的原因及依據。
5、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或者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不足3家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性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6、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7、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企業和項目負責人的工程業績,異議受理部門及聯系方式等,都要公布。
8、履約保證金可以銀行保函、支票、現金等方式提交。
招標
1、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應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2、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應當載明,對具有行賄犯罪記錄、失信被執行人等失信情形潛在投標人的依法限制。
3、采用邀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向3家以上具備相應資質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4、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前7個工作日內向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備案。鼓勵采用電子方式進行備案。
5、在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中集中載明評標辦法、評審標準和否決情形。否決情形應當以醒目方式標注。
6、招標人可以對信用良好的投標人或者中標人,減免投標保證金,減少履約保證金或者質量保證金。
投標
1、投標人可以銀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招標人不得拒絕投標人以銀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評標委員會也不得以此理由否決其投標。
2、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中標后擬分包的工程內容等事項。
3、投標文件中填報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信息,應當與其在鐵路工程建設行政監督平臺上填報、發布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