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發布《關于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其中明確提出分類實施工程擔保制度,進行了如下分類:
1、投標擔保。
投標保函的金額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 2%,最高不超過 80 萬元;鼓勵將投標人參與圍標串標及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納入投標保函的索賠條件。
2、履約擔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列明承包單位提供履約保函。民間投資的住宅工程應當實行履約保函。采用最低價中標的工程應當推行高保額履約保函。
3、工程款支付擔保。
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對于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和預付款的政府投資工程,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大監管力度,對發現工程款拖欠的工程依法予以停工。
4、工程質量保證擔保。
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質量保函,保函金額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 3%。
5、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
連續兩年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的施工企業不用提供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對有拖欠農民工工資記錄的施工企業,應納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6、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
對于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企業可以保函的方式繳納,對于銀行保函,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拒絕。工程保函的保費應計入工程造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