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中國政府網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的批復》。
該批復的具體內容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批準《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由你委公布,公布時注明“經國務院批準”?!兑幎ā返氖┬腥掌谟赡阄鶕嶋H情況確定。
《規定》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國務院批準、2000年5月1日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同時廢止。
國務院
2018年3月8日
隨著《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的規定》施行,現有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將被廢止!這意味著強制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或將迎來重大調整!
因此,小編經過整理后發現,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的第七條(主要內容為“必須進行招標的標準”)尤其值得關注!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此外,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的第八條(主要內容為“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是否將做出調整也十分值得關注!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對于新《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的內容,小編也整理了目前較受關注的兩項猜想,供廣大讀者參考——
-猜想一-
· 或將對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第四條、第五條中關于“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家融資的項目”的招標標準予以細化。
有關方面對于“全部使用預算資金的項目達到一定數額標準的,應當強制招投標”這一點已經達成共識。然而,對于預算資金和民間資本共同投資的項目,不考慮預算資金和民間資本的比例,單純以預算資金絕對數額作為判斷該項目是否必須招標的標準是不妥的。這挫傷了民間投資積極性,產生了較大的副作用。
-猜想二-
· 或將以除外規定的方式,明確PPP項目不必二次招標。
特許經營在我國實踐中應用的時間較長,經驗較為豐富,立法時考慮比較周全成熟,規定較為全面。而PPP模式屬于新生事物,雖然近幾年才發展起來,但是已經在我國普遍應用。
目前,我國在PPP項目方面仍然存在較多空白,亟待出臺有關規定加以明確。比如,據相關調研表明,特許經營以外的其他PPP項目強制二次招標就是社會資本方集中反映的問題之一。
-猜想三-
· 各項合同估算價的標準或將提高。
據業內人士猜測,《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或將把工程招標數額標準從200萬提高到400萬,與工程建設密不可分的貨物從100萬提高到200萬、服務從50萬提高到100萬,同時取消項目總金額3000萬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