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補”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
2月23日,財政部印發《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會〔2018〕4號),規定“具有中國資產評估師、中國稅務師、中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該通知在朋友圈中廣泛傳播。
需要注意到,上述三種資格的人擔任合伙人的僅限于“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這種組織形式。但究竟什么是“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呢,下面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
“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來源于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部 工商總局關于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會〔2010〕12號),該文件規定:
第一條 為了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促進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快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四條 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規模、技術標準、執業質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行業領先地位,能夠為我國企業“走出去”提供國際化綜合服務,行業排名前10位左右的會計師事務所。
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規模、技術標準、執業質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較高水準,能夠為大中型企事業單位、上市公司提供專業或綜合服務,行業排名前200位左右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含大型會計師事務所)。
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應當有25名以上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合伙人、50名以上的注冊會計師,以及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資本。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其具備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合伙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二)成為合伙人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三)有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后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的經歷,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于3年: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四)成為合伙人前1年內沒有因采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五)年齡不超過65周歲。
第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注冊造價工程師可以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二)成為合伙人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三)有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后最近連續5年從事相關工作的經驗;
(四)該類合伙人人數不得超過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總數的20%;
(五)該類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財產份額不得超過會計師事務所合伙財產的20%;
(六)該類合伙人不得擔任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
(七)年齡不超過65周歲。
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后,持有合伙財產份額前5位的合伙人應當具備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
可見,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是有較高的門檻條件,財政部印發《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會〔2018〕4號),規定“具有中國資產評估師、中國稅務師、中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是在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部 工商總局關于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會〔2010〕12號)中就早有提及,此次更多的是落實財會〔2010〕12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