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標投標法》全面修訂工作進入征求意見階段
8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發布《關于修改〈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行業內外引發了廣泛關注。
9月2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發布《關于設置〈招標投標法〉修訂意見征求專門郵箱的公告》,決定延長征求意見的時間,進一步廣泛征求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意見。
受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委托,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多次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市場主體和業界專家意見,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做好修法前期工作。
9月21日,中招協招標代理機構專業委員會第八次工作會議在重慶召開,會議對“《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進行了重點研討。與會招標代理機構代表認為,《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修訂十分必要,希望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吸收各方市場主體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揚民主,凝聚各方智慧,出臺一部順應國家改革發展新形勢、適應招標采購與互聯網技術創新和實踐發展、符合招投標市場規律的行業大法。
11月23日,中招協在寧波召開《招標投標法》修訂工作調研座談會,市場主體和有關專家代表出席會議。大家圍繞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從調整依法必須招標范圍、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加大信息公開、提高招投標效率、加強誠信體系建設、促進“互聯網+”招標采購應用、發揮行業組織作用等方面提出了意見建議。
12月15日,中招協在京召開《招標投標法》修訂工作專家座談會,部分在起草《招標投標法》時做出過重要貢獻的相關領導和專家出席會議。大家回顧了《招標投標法》制定的背景、過程、立法初衷,充分肯定了《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和所取得的成績,同時提出,《招標投標法》的修訂要按照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適應新時代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新要求,推動招投標創新、規范、健康發展。
二、國家修改有關法律法規取消招標師職業資格許可和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
3月1日,李克強總理簽署第676號國務院令,印發《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決定》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關于“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制定。”的條款修改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刪去第七十八條關于“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招標業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一定期限內從事招標業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職業資格”的條款。
1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的說明。
12月23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國務院提請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為了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對招標投標法、計量法作出修改,取消相關行政審批事項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贊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12月25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委員的審議意見,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會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修正案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了相關修改意見。
12月27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八十六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17年12月27日通過,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決定》對《招標投標法》做出的修改為: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關于“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的規定;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關于“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將第五十條第一款中的“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修改為“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三、建筑業改革對招投標領域創新發展提出新要求
2月21日,國辦印發《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
《意見》要求,優化資質資格管理,完善招標投標制度。提出加快修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縮小并嚴格界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放寬有關規模標準,防止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招標“一刀切”。在民間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誠信的原則,規范招標投標行為。進一步簡化招標投標程序,盡快實現招標投標交易全過程電子化,推行網上異地評標。對依法通過競爭性談判或單一來源方式確定供應商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符合相應條件的應當頒發施工許可證。
《意見》強調,加快推行工程總承包,培育全過程工程咨詢。提出鼓勵投資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等企業采取聯合經營、并購重組等方式發展全過程工程咨詢,培育一批具有國際水平的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制定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和合同范本。
四、政府主管部門完善招標采購制度建設的多部管理辦法先后出臺
3月7日,住房城鄉建設部頒布修訂后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針對我國建筑設計招標投標的問題,結合國際通行慣例,從突出建筑設計招標投標特點、著力完善招標投標制度等方面做出要求。
4月25日,財政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提出推進各地區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網絡平臺建設、完整全面發布信息、健全信息發布工作機制和加強對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與監督。
7月11日,財政部發布修訂后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對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和合同以及法律責任等做出規定。
8月17日,商務部印發《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進一步規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監督檢查行為。
9月21日,交通運輸部發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工作細則》,從職責分工、評標工作的組織與準備、評標工作的實施和紀律等方面對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工作予以規范。
10月2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委聯合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規定不得在招標投標中限定投標人所在地、所有制、組織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潛在投標人參與招標投標活動。
12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要求按公益服務、公開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原則,依法向社會公開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與項目所在地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被確定為正式發布媒介。
12月28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就取消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做出部署。
五、“互聯網+”招標采購加快推進
2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聯合印發《“互聯網+”招標采購行動方案(2017-2019年)》,規劃了招標采購與互聯網深度融合發展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分年度提出了建立完善制度標準和平臺體系架構,各類信息平臺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全面實現全流程信息化、智能化招標采購的行動目標。按照行動方案,2019年要實現全國電子招標采購系統互聯互通,全面發揮監管作用。
2月至5月,按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要求,中招協先后組織召開了中央企業、第三方企業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子招標投標試點成果總結交流會,對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試點中可移植、可復制、可借鑒的經驗做法進行了總結,并在此基礎上實地走訪調研了部分交易平臺,最終形成試點總結報告并提出推薦的典型示范單位名單和特色做法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向全國宣傳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