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央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操作規程》的通知
財辦建〔2018〕2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辦公廳(室),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全國政協辦公廳秘書局,高法院辦公廳,高檢院辦公廳,各民主黨派中央辦公廳,有關人民團體辦公廳(室),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中央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6〕503號)等規定,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操作規程》,請貫徹執行。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件:中央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操作規程
財政部辦公廳
2018年1月4日
全文:
中央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央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程序和行為,保證工作質量,根據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6〕503號)等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為財政部、中央項目主管部門(含一級預算單位和中央企業,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審核批復中央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行為規范和參考依據。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中央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財務關系隸屬于中央部門(或單位)的項目,以及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使用財政資金的非經營性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占項目資本比例超過50%的經營性項目。
第四條 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以下簡稱項目決算)批復范圍劃分如下:
(一)財政部直接批復的范圍
1.主管部門本級的投資額在3000萬元(不含3000萬元,按完成投資口徑)以上的項目決算。
2.不向財政部報送年度部門決算的中央單位項目決算。主要是指不向財政部報送年度決算的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使用財政資金的非經營性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占項目資本比例超過50%的經營性項目決算。
(二)主管部門批復的范圍
1.主管部門二級及以下單位的項目決算。
2.主管部門本級投資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決算。
由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決算,報財政部備案(批復文件抄送財政部),并按要求向財政部報送半年度和年度匯總報表。
國防類項目、使用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等,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決算審核批復原則和程序
第五條 項目決算批復部門應按照“先審核后批復”原則,建立健全項目決算評審和審核管理機制,以及內部控制制度。
由財政部批復的項目決算,一般先由財政部委托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或有資質的中介機構(以下統稱“評審機構”)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論,財政部審核后批復項目決算。
由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決算參照上述程序辦理。
第六條 評審機構進行了決(結)算評審的項目決算,或已經審計署進行全面審計的項目決算,財政部或主管部門審核未發現較大問題,項目建設程序合法、合規,報表數據正確無誤,評審報告內容詳實、事實反映清晰、符合決算批復要求以及發現的問題均已整改到位的,可依據評審報告及審核結果批復項目決算。
第七條 未經評審或審計署全面審計的項目決算,以及雖經評審或審計,但主管部門、財政部審核發現存在以下問題或情形的,應開展項目決算評審:
(一)評審報告內容簡單、附件不完整、事實反映不清晰且未達到決算批復相關要求。
(二)決算報表填列的數據不完整、存在較多錯誤、表間勾稽關系不清晰、不正確,以及決算報告和報表數據不一致。
(三)項目存在嚴重超標準、超規模、超概算,擠占、挪用項目建設資金,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無依據、不合理等問題。
(四)評審報告或有關部門歷次核查、稽查和審計所提問題未整改完畢,存在重大問題未整改或整改落實不到位。
(五)建設單位未能提供審計署的全面審計報告。
(六)其他影響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完成投資等的重要事項。
第八條 主管部門、財政部可對評審機構的工作質量實行報告審核、報告質量評估和質量責任追究制度。主管部門、財政部可對評審機構實行“黑名單”制度,將完成質量差、效率低的評審機構列入“黑名單”,3年內不得再委托其業務。
第九條 委托評審機構實施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評審時,應當要求其遵循依法、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項目建設單位可對評審機構在實施評審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十條 主管部門、財政部收到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一般可按照以下工作程序開展工作:
(一)條件和權限審核。
1.審核項目是否為本部門批復范圍。不屬于本部門批復權限的項目決算,予以退回。
2.審核項目或單項工程是否已完工。尾工工程超過5%的項目或單項工程,予以退回。
(二)資料完整性審核。
1.審核項目是否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決(結)算評審,是否附有完整的評審報告。
對未經決(結)算評審(含審計署審計)的,委托評審機構進行決算審核。
2.審核決算報告資料的完整性,決算報表和報告說明書是否按要求編制、項目有關資料復印件是否清晰、完整。
決算報告資料報送不完整的,通知其限期補報有關資料,逾期未補報的,予以退回。
需要補充說明材料或存在問題需要整改的,要求主管部門在限期內報送并督促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逾期未報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退回。
屬于本規程第七條規定情形的,委托評審機構進行評審。
(三)符合本規程第六條規定情形的,進入審核批復程序。
審核中,評審發現項目建設管理存在嚴重問題并需要整改的,要及時督促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存在違法違紀的,依法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四)審核未通過的,屬評審報告問題的,退回評審機構補充完善;屬項目本身不具備決算條件的,請項目建設單位(或報送單位)整改、補充完善或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