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六:明確了項目前期咨詢服務企業可以在發包人公開咨詢服務成果的前提下參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招標人公開發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設計文件的,發包前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勘察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可以參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
對于前期咨詢和設計單位能否參與同一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投標,各地方規定存在完全相反的不同態度,在前期調研期間市場主體也普遍關心這個問題。
《管理辦法》起草過程中也存在二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考慮到可能涉嫌不正當競爭,不應予以支持;另一種觀點認為允許前期咨詢服務企業參與工程總承包項目投標更有利于實現業主的項目需求。
最后專家組討論認為,結合國際上允許前期咨詢服務企業參與工程總承包項目投標的慣例,而且前期咨詢服務企業在提供前期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建筑策劃等服務的基礎上,更能準確理解業主的項目需求和投資控制、質量管控的要求,允許前期服務企業參與工程總承包項目投標,有利于業主需求的更好實現,有利于培育和推進傳統設計企業向工程總承包的工程公司轉型。
但同時考慮到對其他投標人存在不正當競爭的可能性,為了避免影響其他投標人的投標積極性和競爭充分性,進一步規定前期咨詢服務企業需要在招標人公開發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勘察設計文件基礎上才能進行投標,這樣有助于保證所有投標人均在同等條件下競標。
亮點七: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明確允許設計或施工總承包單位可進行專業分包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四條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分包的設計總包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合同約定或者經工程總承包單位同意,可以將其承包范圍內的非主體部分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
《建筑法》29條第3款規定“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由此工程總承包模式下的施工分包單位進行專業分包是否屬于建筑法二十九條第三款禁止的“二次分包”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理解上的爭議。
有些法官單純從字面理解,認為EPC模式下,如果設計單位作為工程總承包商時,其將施工分包給施工總承包單位,屬于分包法律關系,此時施工總包單位如再進行分包就屬于法律禁止的二次分包。
但是縱觀建筑法的規定,建筑法同時規定了施工總承包和工程總承包,且法律允許施工總包單位將其承接工程的非主體結構進行專業分包。
而且,從工程實踐看EPC項目規模、投資都比較大,且無論是房建還是市政項目都涵蓋了眾多專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往往并不具備這些專業工程的施工資質,如果不允許EPC項下施工總包單位進行專業分包,將對工程質量、安全、進度、造價控制等帶來極為不利的影響。
所以結合專家組和法律界專家的意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工程總承包項下的設計總包或施工總包單位可以將非主體工程進行分包,將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去做,更好實現發包人工程總承包合同的項目需求。
亮點八:明確施工圖分階段審查,使工程總承包設計施工采購深度融合交叉作業有了相應保證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規定:工程總承包項目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施工圖審查的,可以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分階段審查施工圖。
傳統的設計、施工相分離的模式下,需要按部就班進行項目實施,項目的全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過,才能辦理施工許可證,否則就屬于違法施工。
但工程總承包模式因其核心特征在于設計、采購、施工的深度融合,設計、采購、施工都屬于工程總承包單位的承包范圍,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進行總協調、總管控,分階段設計、施工、采購的融合交叉,有助于節約工期、成本控制,有利于工程質量管理。
所以《管理辦法》規定可以分階段審查施工圖并辦理施工許可證。當然這種深度融合和協調管理能力,對工程總承包單位的組織機構、管理體系、復合型人才的培養都將提出較高的要求。
亮點九:從工程總承包商負總責角度,規定了建設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的質量、安全、工期責任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分別規定了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質量責任、安全責任、工期責任。
雖然《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均提到了工程總承包模式,但在具體質量、安全、工期責任上更多的是指向設計、施工、監理、業主等單位,并沒有明確提及工程總承包單位。
為了清晰體現工程總承包模式下的“總包負總責”特征,《管理辦法》對于工程總承包項目業主、總包單位、分包單位的質量、安全、工期責任分別進行了規定,明確并強化了工程總承包單位對質量、安全、工期的全面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加強對設計、采購、施工管理和協調,確保項目的質量、安全和進度可控。
亮點十:規定了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工程總承包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機制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三條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具備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工程總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安全生產一直是建筑業管理和治理過程中的重中之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需要常抓不懈,傳統施工總承包模式下,施工企業需要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才能進行項目的承包和施工,具備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時也必須同時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
但是僅具備設計資質的單位,目前尚不能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參照《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具備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工程總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通過這樣的制度設計,提升設計單位作為工程總承包時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強化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當然,要求設計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考核證書,目前還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建議主管部門盡快修訂《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增加規定設計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照該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