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17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12月27日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作出修改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
(二)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
(三)將第五十條第一款中的“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修改為“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1、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
原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刪除)
2、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
原招標投標法第十四條: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刪除)
刪除了有關招標代理資格認定的規定。這也就意味著,招標代理資格認定全面取消。
招標代理資格認定全面取消影響:
招標代理機構不對代理的招投標項目承擔主體責任,招標方自主選擇代理機構屬于市場行為,代理機構可以通過市場競爭、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予以規范,發展改革、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也可以通過強化事中事后的管理措施進行監督,不需要以行政許可的方式設定準入門檻。
強化問責:串標、違規嚴重者1—2年內禁止代理并公告
與取消資格認定相對應的是,加大了對招標代理機構違規、串標等行為的懲罰力度。
新增規定: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投標活動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除了可采取罰款措施,對情節嚴重者還可禁止其1—2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行政許可取消后,有關主管部門將創設新的監管方式,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即在監管過程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同時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據有關規定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強化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此外,還將通過加快誠信體系建設,對失信者實行聯合懲戒。
可以預期,今后半年到一年,全國招標公司數量上將出現井噴式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