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更大程度激發市場、社會的創新創造活力。”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黨組書記、副主任袁曙宏在作草案說明時,介紹了起草目的。
考慮到招標代理機構是提供招標代理業務咨詢服務的中介機構,不對代理的招投標項目承擔主體責任,招標方自主選擇代理機構屬于市場行為,代理機構可以通過市場競爭、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予以規范,發展改革、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強化事中事后管理措施進行監督,不需要以行政許可的方式設定準入門檻。從廣東的試點情況來看,不設定行政許可也是可行的。
據此,招標投標法草案刪去了第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規定,并對第五十條的相關法律責任作了修改,加大處罰力度,規定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行政許可取消后,有關主管部門將創新監管方式,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據有關規定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強化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通過加快誠信體系建設,對失信者實行聯合懲戒。
為了減輕市場主體的負擔,可以通過計量行政部門一攬子發布明確特殊需要的范圍的規定進行管理,不必再逐項進行許可。
據此,計量法草案對第十四條進行修改,取消了“制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審批”,并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制造、銷售和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同時對第三條作了相應修改,授權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就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制定管理辦法。
行政許可取消后,質檢總局將研究制定限制采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管理規定,明確限制采用的領域、條件和標準,加大對法定計量單位的宣傳力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督檢查。
注:本文原標題為《招標投標法、計量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審議,招標代理機構違法或被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