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建設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對進一步規范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作出一系列規范。(文末附《指南》全文)
《指南》共分6章29條,主要從“項目儲備、項目論證、社會資本方選擇、項目執行”等方面對重大水利PPP工程項目的實施程序提出相關要求。
《指南》明確,采用 PPP 模式建設運營的重大水利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水利 PPP 項目)包括重點水源工程、重大引調水工程、大型灌區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等。
除特殊情形外,水利工程建設運營一律向社會資本開放,原則上優先考慮由社會資本參與建設運營。
同時,《指南》強調,項目合作期低于10年及沒有現金流,或通過保底承諾、回購安排等方式違法違規融資、變相舉債的項目,不納入PPP項目庫。
以下節選《指南》部分內容,供讀者參考
第 9 條:對既有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又具有一定經濟效益的準公益性水利工程,一般采用政府特許經營附加部分投資補助、運營補貼或直接投資參股的合作方式,也可按照模塊化設計的思路,在保持項目完整性、連續性的前提下,將主體工程、配套工程等不同建設內容劃分為單獨的模塊,根據各模塊的主要功能和投資收益水平,相應采用適宜的合作方式。
對在建項目,也可積極探索引入社會資本負責項目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 13 條:水利PPP項目實施方案編制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政策文件要求,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等相銜接,采用最新、統一的數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概況。
2、實施方式。
3、社會資本方選擇方案。
4、投融資和財務方案。
5、建設運營和移交方案。
6、合同體系和主要內容。
7、風險識別與分擔。
8、保障措施與監管架構。
第 22 條:社會資本方與項目實施機構簽署水利 PPP 項目合同后,按約定在規定期限內成立項目公司,負責項目建設與運營管理。項目公司可由社會資本方單獨出資組建,也可由政府授權單位(不包括項目實施機構)與社會資本方共同出資組建,作為水利PPP 項目的直接實施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