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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3?25”事故調查報告公布,包工頭/總包/分包/監理/甲方統統獲刑
來源: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    時間:2017-12-07 09:52:53   [報告錯誤]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2017年3月25日,廣州市從化區在建的廣州市第七資源熱力電廠項目房屋面防腐板安裝操作平臺發生高處坍塌墜落事故,造成平臺上作業人員9人死亡、2人受傷。

  六、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意見

  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意見:

  一是刑事責任追究方面:

  檢察機關目前已批準對17名涉嫌犯罪的企業人員執行逮捕;事故調查組另建議司法機關對5名監管責任人員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是黨紀政紀處分和問責建議方面:

  事故調查組對18名企業人員和6名從化區黨委政府及部門責任人員共24人提出了處理意見。

  對12名企業人員和4名監管責任人員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行政撤職和撤銷黨內職務2人、行政撤職4人、降級1人、記大過4人、記過5人),其中進行黨內嚴重警告8人;

  對1名監管責任人員建議由紀律檢查機關進行誡勉談話;

  對3名企業人員建議由企業根據內部管理規定處理;

  對3名企業人員和1名監管責任人員建議作出書面檢查。

  三是行政處罰方面:

  事故調查組建議對5家企業、6名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分別給予行政處罰。

  四是其他方面:

  事故調查組建議責成廣州市建筑集團、廣州市環保投資集團、從化區黨委政府、從化區住建局作出深刻檢查,同時建議對符合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的單位和領導干部落實否決措施。

  (一)事故相關單位(35人)。

  1.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17人)。

  (1)曾利春,群眾,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中鋼結構安裝工程實際承包方的主要負責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黃葉喜,群眾,曾利春安排在鋼結構安裝工程的施工現場管理和后勤保障人員,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3)楊培軍,群眾,曾利春安排在鋼結構安裝工程的施工班組長,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4)李應宏,群眾,曾利春安排在鋼結構安裝工程的后勤保障和技術人員,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5)黎劍鋒,群眾,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實際承包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5月19日被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6)朱俊宇,中共黨員,黎劍鋒安排在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的行政負責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所在黨組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7)楊建生,群眾,黎劍鋒安排在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的總工、技術負責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8)李培榮,群眾,黎劍鋒安排在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的副總工,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9)吳銳彬,中共黨員,市政集團派駐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執行經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市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所在黨組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10)鄭志鵬,共青團員,市政集團派駐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部安全員,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11)彭偉海,中共黨員,市政建筑分公司黨支部書記、總經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6月20日被市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所在黨組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12)馮文輝,群眾,原市政建筑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7月20日被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13)鐘學斌,群眾,市政建筑分公司市場拓展部經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6月19日被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14)黃偉健,群眾,電白集團副總經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15)晏有志,群眾,廣州市市政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安排在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監理部的實際負責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16)曾亮,群眾,廣州市市政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安排在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現場負責安全的專項監理工程師,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17)孟廣倫,群眾,廣州環投從化環保能源有限公司總經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5月12日被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2.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12人)。

  (18)蘇穗東,中共黨員,市政建筑分公司黨支部紀律委員、宣傳委員,市政建筑分公司副總經理,分管技術、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組織研究和協調解決備案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履行職責、項目專職安全員配備不足等問題,對施工現場安全和技術管理缺失等違法違規問題失察失管,未能及時督促項目部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9)戴曉鵬,中共黨員,市政建筑分公司副總經理,項目確定分包單位期間,時任經營部經理,未能依法履行崗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分包工程實際承包人資質審核把關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0)尹志權,中共黨員,市政建筑分公司工程和質安部經理,未能依法履行崗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督促工程項目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及時糾正備案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履行職責、項目專職安全員配備不足等違法違規問題,未能及時組織排查和消除工程項目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1)王雄旭,中共黨員,市政建筑分公司技術部副經理,負責主持技術部全面工作,未能依法履行崗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施工過程缺失專項施工方案的違法違規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2)張廣春,中共黨員,市政集團黨委委員、總經理,未能依法履行崗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公司專業發包和合同評審審批把關不嚴,未發現和制止公司出借資質的行為,未能督促檢查項目部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3)安關峰,中共黨員,市政集團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分管市政集團技術管理與科技創新,未能依法履行崗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項目部現場施工專項方案缺失等違法違規問題失察失管,未有效督促項目部落實項目技術管理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4)何景彬,中共黨員,市政集團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分管施工生產、安全管理工作,未能依法履行崗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項目管理混亂等違法違規問題失察失管,未有效督促、檢查項目部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5)劉智強,中共黨員,市政集團經營部經理,負責公司投標、專業發包和合同評審等審查,對公司專業發包和合同評審的情況審查不嚴,未發現和制止公司出借資質的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6)肖錦龍,群眾,廣州環投從化環保能源有限公司總工程師,分管工程部和技術工作,負責土建工程項目管理和技術方案的審批工作,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施工單位違法掛靠、轉包行為,未有效督促落實“3?21”監理例會上所提出的鋼結構施工作業事故隱患整改,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27)劉玉貴,中共黨員,建筑集團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分管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質量管理、培訓教育、經營活動分析工作,未能依法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對項目部承發包管理、施工技術與安全管理混亂等違法違規問題失察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8)楊粵黔,中共黨員,建筑集團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兼任市政集團法定代表人、黨委書記、董事長,主持市政集團黨委和董事會工作,未能依法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對本單位承發包管理、施工技術與安全管理混亂等違法違規問題失察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9)周衛東,中共黨員,廣環投集團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負責從化項目和集團安健環部等工作,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督促檢查不到位,未有效督促項目管理部履行職責,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3.由企業根據企業管理規定處理人員(3人)。

  (30)李寅春,群眾,廣州環投從化環保能源有限公司工程部土建工程師,負責主管工程部中有關土建的工作,對土建工程項目管理和技術文件審查工作,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施工單位違法掛靠、轉包行為,未有效督促落實“3·21”監理例會上所提出的鋼結構施工作業事故隱患整改,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所在單位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31)杜志強,中共黨員,廣州市市政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工程部和項目經理部,明知晏有志不具有總監理工程師資格,仍然指定其為監理項目負責人,實際行使總監理工程師職權;對晏有志向其反映的高處作業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停止施工單位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所在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32)周偉強,群眾,廣州市市政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工程部副經理,各項目監理部安全生產監督責任人,對事發項目監理部管理不到位,未能督促項目監理部按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落實監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管理責任。建議由所在單位按企業內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4.作出書面檢查人員(3人)。

  (33)賀全龍,中共黨員,時任建筑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履行安全生產崗位管理職責不到位,對下屬單位市政集團工程項目承發包管理、施工技術與安全管理混亂等違法違規問題失察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責令其向市國資委作出書面檢查。

  (34)梁湖清,中共黨員,建筑集團黨委委員、總經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持生產經營管理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崗位管理職責,對下屬單位廣州市市政集團有限公司承發包管理、施工技術與安全管理混亂等違法違規問題失管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責令其向市國資委作出書面檢查。

  (35)劉先榮,中共黨員,廣環投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兼任廣州環投從化環保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對下屬單位安全管理混亂,項目土建總承包違法掛靠等行為失察失管,未能督促檢查項目管理部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責令其向市國資委作出書面檢查。

  (二)從化區相關監管部門和單位(8人)。

  從化區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5人):

  (36)肖晚輝,中共黨員,從化區質安站站長,因涉嫌刑事犯罪,市檢察院于2017年4月24日對其采取取保候審,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7)陳柱高,中共黨員,從化區質安站副站長,因涉嫌刑事犯罪,從化區檢察院于2017年4月24日對其采取取保候審,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8)羅勇,中共黨員,從化區市政工程建設管理中心副主任,原從化區質安站副站長,因涉嫌刑事犯罪,市檢察院于2017年6月26日對其采取取保候審,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9)孫友根,中共黨員,從化區質安站太平和城區區域的監督員,因涉嫌刑事犯罪,從化區檢察院于2017年4月25日對其采取取保候審,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40)李英才,中共黨員,從化區質安站監督員,因涉嫌刑事犯罪,從化區檢察院于2017年4月25日對其采取取保候審,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從化區住建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3人):

  (41)顏仲冬,中共黨員,從化區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主持住建局全面工作。區住建局未全面落實對建筑行業安全生產監督職責,對下屬質安站的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缺乏規范指導,監督檢查不到位;對區質安站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失察。顏仲冬作為住建局主要領導,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42)湯建明,中共黨員,從化區住建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建筑行業管理以及代管村鎮建設管理工作;分管質安站。區住建局未全面落實對建筑行業安全生產監督職責,對下屬質安站的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缺乏規范指導,監督檢查不到位;對區質安站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失察。湯建明作為住建局副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的處分。

  (43)何智敏,中共黨員,從化區住建局建筑業監督管理科科長,負責建筑業監督管理科全面工作。區質安站有關監管人員未正確履行職責,未依法依規采取監管措施督促本次事故單位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監管工作流于形式。建筑行業監管科負責監督執行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規章制度,對質安站管理、指導不到位。何智敏作為建筑行業監管科科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三)地方黨委、政府(3人)。

  1.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1人)。

  (44)遲軍,中共黨員,從化區副區長,分管交通、住建、水務、民防、中心鎮、氣象等。區住建部門未正確履行職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監管制度不到位,未依法依規采取監管措施督促事故單位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監管工作流于形式;支持、督促住建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協調、解決住建部門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遲軍作為從化區分管住房和建設工作副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進行誡勉談話人員(1人)。

  (45)吳林波,中共黨員,從化區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分管發改、統計、教育、政務、信訪法制、安全生產和區府辦工作。從化區黨委、政府及相關監管部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監管制度不到位,支持、督促住建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協調、解決住建部門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對住建部門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失察失管。吳林波作為常務副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進行誡勉談話。

  3.作出書面檢查人員(1人)。

  (46)蔡澍,中共黨員,從化區區委副書記、區長,負責區政府全面工作。從化區黨委、政府及相關監管部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監管制度不到位,支持、督促住建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協調、解決住建部門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對住建部門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失察失管。蔡澍作為從化區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上述人員經司法機關查實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建議由相關部門或單位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和黨紀政紀責任。

  (四)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5家單位)。

  1.廣州市市政集團有限公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53]的規定,建議由市安全監管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并由市住建委按照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標準處理。

  2.廣東電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市安全監管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并由市住建委按照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標準處理。

  3.廣州市市政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市安全監管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并由市住建委按照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標準處理。

  4.廣州環投從化環保能源有限公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市安全監管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

  5.廣州市市政實業有限公司。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54]的規定,建議由市住建委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并按照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標準處理。

  (五)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個人(6人)

  1.楊粵黔,中共黨員,市政集團法定代表人、黨委書記、董事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55]的規定,建議由市安全監管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

  2.陳慶良,中共黨員,廣東茂名市人大代表,廣東電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市安全監管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

  3.孫成,中共黨員,廣州市市政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市安全監管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

  4.劉先榮,中共黨員,廣州環投從化環保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市安全監管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

  5.姚啟源,群眾,市政建筑分公司在土建總承包項目備案的項目經理,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56]的規定,建議由市住建委提請住房城鄉建設部給予其吊銷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

  6.何紅清,群眾,持安全員B證,黎劍鋒安排在項目的施工員,建議由市住建委提請省住建廳吊銷其安全員證。

  (六)其他建議。

  1.廣州市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向廣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2.廣州市環保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向廣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3.從化區黨委、政府向廣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4.從化區住建局向從化區黨委、區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5.廣州市人民政府及從化區人民政府落實相應的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措施。

關鍵詞: 廣州3?25事故 調查報告 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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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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