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布了事故性質、原因及處理結果。認定,“3?25”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主要暴露出的問題:
(一)相關有資質企業允許不具備資質個人使用或租借本企業資質承攬工程,主體責任嚴重缺失。
該項目中,土建工程總承包單位市政集團允許不具備資質個人黎劍鋒使用市政集團資質,以市政集團名義承攬土建總承包工程。專業分包單位電白集團將鋼結構、機電安裝、裝飾裝修專業分包資質出借給黎劍鋒,市政實業違法將混凝土、鋼筋、木工勞務分包資質出借給黎劍鋒,黎劍鋒用來向市政集團承包相關專業工程和勞務分包工程。
而黎劍鋒承包鋼結構安裝工程后又轉包給不具備資質個人曾利春。上述企業和個人一味追求經濟利益,無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無視安全風險,出借資質、包上包問題嚴重,直接造成主體責任的缺失。
2015年9月,黎劍鋒在建設單位總經理孟廣倫處了解到第七資源熱力電廠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將要實施招標后,在市政建筑分公司原總經理助理馮文輝介紹下,與市政集團協商,參與了投標工作。市政集團中標后,黎劍鋒與市政建筑分公司總經理彭偉海商定,黎劍鋒支付掛靠費使用市政集團資質承攬第七資源熱力電廠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
2016年1月,黎劍鋒與市政實業勞務部經理商定,支付掛靠費使用市政實業資質承攬土建總承包工程勞務分包。
2016年4月,黎劍鋒經電白集團副總經理黃偉健同意,支付掛靠費使用電白集團資質承攬土建總承包工程中的鋼結構工程以及機電安裝和裝飾裝修專業分包工程。
(二)現場施工安全、技術管理極其混亂。
市政建筑分公司、黎劍鋒施工隊、曾利春施工隊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備案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未對土建總承包工程中所有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落實對現場高處作業區域防護措施嚴重不到位,私自搭設不符合規范的事發簡易桁架操作平臺,未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其正確佩戴使用,現場施工安全、技術管理及其混亂。
(三)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履行職責不力,隱患排查整改落實嚴重不到位。
監理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派駐具備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全程在崗,也未按約定配備足夠的項目監理部人員,而是指定了不具備資格人員代為從事總監理工程師工作,且項目監理部人員與合同約定不一致。
未立即下達整改通知或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此項施工的進行,未嚴格督促施工單方落實隱患整改;在施工方不整改繼續作業的情況下,未立即制止和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放任了事故隱患的繼續存在,進而導致事故的發生。
(四)監管制度不到位,基層監督員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一些工作人員存在失職瀆職行為,放任事故隱患存在,致使有關單位長期違法違規實施建設。
此外,調查組對有關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提出了處理意見,包括各級政府官員、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勞務/材料等單位責任人全部被予以刑罰或相關處罰。
二、調查報告中涉及建筑企業和個人的嚴厲處罰有:
(一)追究刑事責任人員17人
其中掛靠方8人,土建施工總分包單位6人,監理單位2人,建設單位1人。
1、個人施工隊8人(掛靠方)
(1)曾利春,群眾,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中鋼結構安裝工程實際承包方的主要負責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黃葉喜,群眾,曾利春安排在鋼結構安裝工程的施工現場管理和后勤保障人員,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3)楊培軍,群眾,曾利春安排在鋼結構安裝工程的施工班組長,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4)李應宏,群眾,曾利春安排在鋼結構安裝工程的后勤保障和技術人員,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5)黎劍鋒,群眾,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實際承包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5月19日被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6)朱俊宇,中共黨員,黎劍鋒安排在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的行政負責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所在黨組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7)楊建生,群眾,黎劍鋒安排在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的總工、技術負責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8)李培榮,群眾,黎劍鋒安排在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的副總工,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土建工程總承包單位5人(被掛靠方)
(9)吳銳彬,中共黨員,市政集團派駐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執行經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市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所在黨組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10)鄭志鵬,共青團員,市政集團派駐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部安全員,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11)彭偉海,中共黨員,市政建筑分公司黨支部書記、總經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6月20日被市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所在黨組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12)馮文輝,群眾,原市政建筑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7月20日被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13)鐘學斌,群眾,市政建筑分公司市場拓展部經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6月19日被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3、土建工程專業分包單位1人(被掛靠方)
(14)黃偉健,群眾,電白集團副總經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4、監理單位2人
(15)晏有志,群眾,廣州市市政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安排在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監理部的實際負責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16)曾亮,群眾,廣州市市政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安排在土建總承包工程項目現場負責安全的專項監理工程師,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5、建設單位1人
(17)孟廣倫,群眾,廣州環投從化環保能源有限公司總經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5月12日被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6、事故調查組另建議司法機關對5名監管責任人員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其他單位及人員
事故調查組建議:
對12名企業人員和4名監管責任人員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行政撤職和撤銷黨內職務2人、行政撤職4人、降級1人、記大過4人、記過5人),其中進行黨內嚴重警告8人;
對1名監管責任人員建議由紀律檢查機關進行誡勉談話;
對3名企業人員建議由企業根據內部管理規定處理;
對3名企業人員和1名監管責任人員建議作出書面檢查;
對5家企業、6名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分別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