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號文明確了集團對PPP業務管控的主體責任和各級子企業的具體管理責任,相關報道指出,此舉或將有效應對項目占用資金規模大、回報周期長帶來的潛在風險。
現整理如下3方面重點供讀者參考——
“3條要求對央企PPP業務實行總量管控。
一是納入中央企業債務風險管控范圍的企業集團,累計對PPP項目的凈投資(直接或間接投入的股權和債權資金、由企業提供擔?;蛟鲂诺钠渌Y金之和,減去企業通過分紅、轉讓等收回的資金)原則上不得超過上一年度集團合并凈資產的50%,不得因開展PPP業務推高資產負債率。
這一要求較此前的征求意見稿有所放松,也未再區分是否以建筑施工為主業。
二是集團要做好內部風險隔離,明確相關子企業PPP業務規模上限;資產負債率高于85%或近2年連續虧損的子企業不得單獨投資PPP項目。
三是集團應加強對非投資金融類子企業的管控,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監管政策,不得參與僅為項目提供融資、不參與建設或運營的項目。
“先拿項目再找融資的做法行不通了。
在融資方面,192號文要求,要嚴格遵守國家重大項目資本金制度,合理控制杠桿比例,做好擬開展PPP項目的自有資金安排,落實項目股權投資資金,不得通過引入“名股實債”類股權資金或購買劣后級份額等方式投入項目資本金。債權資金安排上,要匹配好債務融資與項目生命周期。
這與財政部規范PPP項目庫管理的92號文中,不得以債務性資金充當資本金的規定一致。據專家分析,央企大多是上市公司,不增發股票很難符合資本金全部是自有資金的要求,投資項目之前債務資金和權益性資金都要落實,這意味著此前先拿項目再找融資的做法行不通了。
“從粗獷爆發進入審視規范的階段。
192號文要求,中央企業需對照要求全面梳理已簽約PPP項目,對存在瑕疵的項目要與合作方協商完善;對不具備經濟性或存在其他重大問題的項目,要逐一制定處置方案,風險化解前,該停堅決停止,未開工項目不得開工。
這會對地方政府形成一定壓力,正與央企接觸但未招標的PPP項目,央企很可能放棄;已簽約但尚未融資和施工的PPP項目,央企也可能退出或要求地方政府改變融資方式等條款。一些嚴重違規的項目可能會被清理,一些走偏不嚴重的項目可能適當調整之后還會繼續做下去。
11月中旬以來,規范PPP項目庫管理、資管新規等多份文件均涉及PPP規范發展。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未來PPP增速將放緩,項目運作規范性專業性提高,從粗獷爆發階段進入重新審視和規范的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