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7〕214號)發布,兩部委聯合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進行了修訂,制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新版示范文本正式執行,原2013版示范文本同時廢止。
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簡稱2013版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下稱“建緯所”)受住建部委托起草的。2013版示范文本充分借鑒了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編制的《施工合同條件》等優秀條款,具有結構嚴密、邏輯性強、內容全面等特點,并且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是一本經典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今年8月,建緯所再次接受住建部委托對2013版示范文本進行修訂,建緯所由總所副主任、南京分所主任曹珊律師組織執筆,對2013版示范文本進行修訂。2017版示范文本主要是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7]138號)中對缺陷責任期及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修改內容,對2013版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及附件中與缺陷責任期和工程質量保證金有關的條款進行修改和完善。雖然2017版示范文本并未進行太多修改,但很多人卻對其進行了各式各樣的解讀,還有很多培訓機構也有意進行相關培訓。由于部分解讀內容與修訂的目的和初衷不盡一致,為避免誤導廣大從業者,有必要從修訂者的角度對2017版示范文本進行解讀。
一、修訂背景
(一)國辦發〔2016〕49號文
我國建筑市場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亂和不規范行為,其中包括發包人利用其優勢地位預先設置各種名目的保證金以及高比例保證金條款,此舉在損害了承包人利益的同時,也導致資金利用效率低下,不利于激發市場活力、發展信用經濟和加快建筑業的轉型升級。
2016年6月27日,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針對如何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采取如下措施:
1、全面清理各類保證金,除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并轉變保證金繳納方式,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建筑企業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保證金。
2、對保留的保證金,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確保按時返還。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的,保證金收取方應向建筑業企業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
3、明確要求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二)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
2017年6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推出新的降費措施,要求兌現全年為企業減負萬億元的承諾。會議確定,從2017年7月1日起,將建筑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三)建質[2017]138號文
為貫徹落實國辦發[2016]49號文精神,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聯合于2016年12月27日發布了《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6]295號),并于2017年6月20日根據國務院會議決定內容,發布建質[2017]138號文,對《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6]295號)進行了修訂。
建質[2017]138號文主要針對依照國辦發〔2016〕49號文保留的四種保證金之一的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制度進行了規定和完善,并對與工程質量保證金密切相關的缺陷責任期進行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