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工期爭議的鑒定
5.7.1 當事人對鑒定項目開工時間有爭議的,鑒定人應提請委托人決定,委托人不決定或委托鑒定人鑒別的,鑒定人應按以下規定確定開工時間:
①工程合同中約定了開工時間,但發包人又批準了承包人的開工報告或發出了
開工通知,應采用發包人批準的開工報告或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時間。
②工程合同中未約定開工時間,應采用發包人批準的開工時間。
③工程合同中約定了開工時間,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時開工,發包人接到承包
人延期開工申請且同意承包人要求的,開工時間相應順延;發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的,開工時間不予順延。
④因非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工程合同中約定的開工時間開工,開工時間相應順
延。
⑤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時開工的,開工時間相應順延。
⑥證據材料中,均無發包人或承包人推遲開工時間的證據,應采用工程合同約
定的開工時間。
5.7.2 當事人對鑒定項目工期有爭議的,鑒定人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工期:
①工程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工期的,以合同約定工期進行鑒定;
②工程合同對工期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的,鑒定人應按國家相關工程工期定額
以及工程所在地或相關專業工程的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鑒定項目工期。
5.7.3 當事人對鑒定項目實際竣工時間有爭議的,鑒定人應提請委托人決定,委托人不決定或委托鑒定人鑒別的,鑒定人應按照以下情形分別確定竣工時間:
①鑒定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之日為竣工時間;
②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
報告之日為竣工時間;
③鑒定項目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鑒定項目之日為竣
工時間。
5.7.4 當事人對鑒定項目暫停施工、順延工期有爭議的,鑒定人應按以下規定確定是否順延工期:
①因非承包人原因暫停施工的,相應順延工期;
②因承包人原因暫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順延。
5.7 .5 當事人對鑒定項目因設計變更順延工期有爭議的,鑒定人應參考施工進度計劃,判別是否增加了關鍵線路和關鍵工作的工程量并足以引起工期變化,如增加了工期,應相應順延工期;如未增加工期,工期不予順延。
5.7.6 當事人對鑒定項目因工期延誤索賠有爭議的,鑒定人應按本規范第 5.7.1-
5.7.5 條規定先確定實際工期,再與合同工期對比,確定是否延誤進行鑒定。
5.8 索賠爭議的鑒定
5.8.1 當事人一方提出索賠,因對方當事人不答復發生爭議的,鑒定人應按以下規定進行鑒定:
①當事人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后提出索賠的,鑒定人應以超過索賠時效作出
否定性鑒定;
②當事人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出索賠,對方當事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
內答復的,鑒定人應對此索賠作出肯定性鑒定。
5.8.2 當事人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出索賠,對方當事人也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答復,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鑒定人應按以下規定進行鑒定:
① 對方當事人以不符合事實為由不同意索賠的,鑒定人應在厘清證據的基礎
上作出鑒定;
②對方當事人以該索賠事項存在,但認為不存在賠償的,或認為索賠過高的,
鑒定人應根據專業判斷作出鑒定。
5.8.3 當事人對暫停施工索賠費用有爭議的,鑒定人應按以下規定進行鑒定:
①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包括:保管暫停工程
的費用、施工機具租賃費、現場生產工人與管理人員工資、承包人為復工所需的準備費用等。
②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管控暨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培訓班,10月26日南京,添加微信號:653278912咨詢!
5.8.4因非承包人原因,發包人刪減了工程合同中的某項工作或工程項目,承包人提出應由發包人給予合理的費用及利潤補償,委托人認定該事實成立的,鑒定人進行鑒定時,其費用可按相關工程企業管理費的一定比例,利潤按相關工程項目的報價或工程所在地建筑企業統計年報的利潤率計算。
5.9 簽證爭議的鑒定
5.9.1當事人因現場簽證費用發生爭議,鑒定人應按以下規定進行鑒定:
①現場簽證明確了人工、材料、機械臺班數量及其價格的,按簽證的數量和價
格計算;
②現場簽證只有用工數量沒有人工單價的,其人工單價按照工作技術要求比照
鑒定項目相應工程人工單價適當上浮計算;
③現場簽證只有材料和機械臺班用量沒有價格的,其材料和臺班價格按照鑒定
項目相應工程材料和臺班價格計算;
④現場簽證只有總價款而無明細表述的,按總價款計算;
5.9.2 當事人因現場簽證存在瑕疵發生爭議的,鑒定人應按以下規定進行鑒定:
①現場簽證發包人只簽字證明收到,但未表示同意,承包人有證據證明該簽證
已經完成,鑒定人可作出鑒定并單列,供委托人判斷認定。
②現場簽證既無數量,又無價格,只有工作事項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協商
不成的,鑒定人可根據該事項進行專業分析,作出推斷性意見。
5.9.3 當事人一方僅以對方當事人口頭指令完成了某項零星工作,要求費用支付,而對方當事人又不認可,且無實證證據的,鑒定人應以法律證據缺失,作出否定性鑒定。
5. 10 合同解除爭議的鑒定
5.10.1 工程合同解除后,當事人就價款結算發生爭議,如送鑒的證據材料滿足鑒定要求的,按送鑒的證據材料進行鑒定,不能滿足鑒定要求的,鑒定人應提請委托人組織現場勘驗,會同當事人采取以下措施進行鑒定:
①清點已完工程部位、測量工程量;
②清點施工現場人、材、機數量;
③核對現場簽證、索賠所涉及的有關資料;
④將清點結果匯總造冊,請當事人簽認,當事人不簽認的,及時報告委托人;
⑤分別計算價款。
5.10.2 因發包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費用爭議,鑒定意見應包括以下費用:
①完成永久工程的價款;
②已付款的材料設備等物品的金額(付款后歸發包人所有);
③臨時設施的攤銷費用;
④現場簽證、索賠以及其他應支付的費用;
⑤撤離現場及遣散人員的費用;
⑥賠償承包人的違約費用。
5. 10.3 因承包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費用爭議,鑒定意見應包括以下費用:
①完成永久工程的價款;
②已付款的材料設備等物品的金額(付款后歸發包人所有);
③臨時設施的攤銷費用;
④現場簽證、索賠以及其他應支付的費用;
⑤賠償發包人的違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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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4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解除的費用爭議,鑒定人應按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國家標準計價規范的規定進行鑒定。
5. 11 鑒定意見
5. 11 .1 鑒定意見可同時包括確定性意見、推斷性意見或供選擇性意見。
5. 11 .2 當鑒定項目或鑒定項目中部分內容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作出確定性意見。
5. 11 .3 當鑒定項目或鑒定項目中部分內容客觀事實較清楚,但證據不夠充分,應作出推斷性意見。
5. 11 .4 當鑒定項目合同約定矛盾或鑒定項目中部分內容證據矛盾,委托人又不明確作出決定的,可分別按照不同的合同約定或證據,作出選擇性意見,供委托人采用。
5. 11 .5 在鑒定過程中,對鑒定項目或鑒定項目中部分內容,當事人相互協商一
致,達成的書面妥協性意見應納入確定性意見,但應在鑒定意見中注明。
5. 11. . 6 重新鑒定時,對當事人達成的書面妥協性意見,除當事人再次達成一致同意外,不得作為鑒定依據直接使用。
5. 12 補充鑒定
5. 12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
①委托人增加新的鑒定要求的;
②委托人發現委托的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③委托人就同一委托鑒定事項又提供或者補充新的證據材料的;
④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5. 12 .2 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補充鑒定意見書中應注明與原委托鑒定事項相關聯的鑒定事項;補充鑒定意見與原鑒定意見明顯不一致的,應說明理由。
5.12.3 鑒定意見出具后,通過出庭作證,或自行發現有缺陷的,鑒定機構應及時通過補充鑒定,出具補充鑒定意見。
5.13 重新鑒定
5.13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①原鑒定機構或鑒定人不具有鑒定資格的;
②原鑒定機構超出業務范圍的
③原鑒定人按規定應回避沒有回避的;
④委托人或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⑤法律規定或者委托人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5.13 .2 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鑒定機構的資質,一般應相當于或高于原委托的鑒定機構;參與重新鑒定的鑒定人應具有專業對口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
5.13.3 進行重新鑒定,鑒定機構有本規范第 3.5.2 條規定情形的,必須回避。
5.13.4 進行重新鑒定,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
①有本規范第 3.5.4 條規定情形的;
②參加過鑒定項目同一鑒定事項的初次鑒定的;
③在鑒定項目同一鑒定事項的初次鑒定過程中作為專家提供過咨詢意見的。
注:以上正文為征求意見稿部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