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定是中國建筑業改革發展的大年,多項重大事件必將對建筑業改革與發展產生長遠而重大的影響。
國務院為建筑業印發頂層設計文件、1998年開始實行的《建筑法》啟動修訂、“四庫一平臺”、全國勞務實名監管利器、掛靠終結者,人臉識別應用于施工現場考勤、淡化工程建設企業資質、強化個人執業資格,簡政放權,營改增、保證金、招投標、全國社保聯網/信用/招投標數據共享、四庫一平臺、職業資格簡化、建筑業資質動態核查等,各項政策都在建筑業掀起巨大反響!
一、多省廢除審計結果為竣工結算依據,拖欠工程款再無遮羞布!
近日,業內關注的“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問題,在中國建筑業協會的推動下,有了圓滿結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復函明確:
應當予以糾正!
隨后,一些省市直接廢止相關法律法規,另一些省市選擇修改相關法律法規。 地方政府不再直接規定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的依據,不再直接干預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價款問題。
1
成都
經2017年7月31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務會議審議討論通過,決定廢止《成都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唐山
為維護法制統一,依法推進簡政放權,市政府決定對《唐山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8〕1號)予以廢止。
修改相關法律法規的省市有:
3
安徽
對《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 ”
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
二、刪去第十六條。
三、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建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價款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據實調整。 ”
4
西藏
對《西藏自治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審計,依法出具審計報告,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審計決定。”
二、刪除第十八條中的“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結算中多計少計的工程款應當依據審計結果予以調整”。
5
沈陽
對《沈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進行修改。
一、將《沈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第二十四條刪除。
二、將《沈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刪除。
三、將《沈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第二十八條刪除。
四、將《沈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第三十二條刪除。
6
杭州
決定對《杭州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刪除第十四條第二款。
二、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7
烏魯木齊
8
齊齊哈爾
9
淄博
10
寧波
為什么“審計結果為竣工結算依據”受到業界反對?
各地出臺了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規定后,廣大施工企業反響強烈,呼吁撤銷此規定。因為:
1、如果通過審計發現確有對工程結算款高估冒算行為,甚至行賄受賄等犯罪行為,完全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定中的撤銷、無效等有關條款,或按照相關法律移交法院審理。強制性地將第三方做出的審計結果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雙方的最終結算依據,不僅不合理,也沒有現行法律的支持。損害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易原則,嚴重損害了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
2、一些政府投資工程的建設單位以等候審計結果為由拖延工程結算時間,進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業不堪負重,并直接影響對材料、設備供應商及勞務企業的款項結算和支付。
3、通過地方立法強制性地將第三方做出的審計結果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民事合同的價款結算依據,實際上是以行政定價代替市場定價。
4、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之間是一種行政監督關系,審計機關并沒有對具體交易行為進行定價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