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標人可以補充、細化和修改的內容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用于進一步明確“投標人須知”正文中的未盡事宜,招標人應結合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和填寫,但不得與“投標人須知”正文內容相抵觸,否則抵觸內容無效。
“評標辦法前附表”用于明確評標的方法、因素、標準和程序。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詳細列明全部審查或評審因素、標準,沒有列明的因素和標準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招標人可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對《標準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條款”進行補充、細化和修改,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否則相關內容無效。
五、實施時間、解釋及修改
《標準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因出現新情況,需要對《標準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內容作出解釋或修改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作出解釋或修改。該解釋和修改與《標準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請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好《標準文件》的貫徹落實,及時總結經驗和發現問題。各地在實施《標準文件》中的經驗和問題,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國務院各部門匯總本部門的經驗和問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設備采購招標文件(2017年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材料采購招標文件(2017年版)
3.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勘察招標文件(2017年版)
4.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設計招標文件(2017年版)
5.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監理招標文件(2017年版)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 通 運 輸 部
水利部
商務部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家鐵路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