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你廳《關于<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有關條款解釋的請示》(建市函[2017]188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建市[2008]48號)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期間變更項目負責人的,經發包方同意,應當予以認可。企業未在5個工作日內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時進行網上變更的,應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糾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2017年8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建市[2008]48號):
第十條 注冊建造師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期間原則上不得更換。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后更換施工項目負責人:
(一)發包方與注冊建造師受聘企業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發包方同意更換項目負責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必須更換項目負責人的。
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期間變更項目負責人的,企業應當于項目負責人變更5個工作日內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時進行網上變更。
附:
關于發布《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建市[2008]48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山東省建管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解放軍總后基建營房部:
為規范注冊建造師執業行為,加強注冊建造師監督管理,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我們組織起草了《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