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18個部門制定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重點任務分工方案》。
該文件或將影響建筑業10年的發展,總共分為深化建筑業簡政放權改革、完善工程建設組織模式、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優化建筑市場環境、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加快建筑業企業“走出去”等六個部分二十個重點。
一、深化建筑業簡政放權改革
1
優化資質資格管理
1、簡化工程建設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設置,減少不必要的資質認定。
2、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對信用良好、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能力、能夠提供足額擔保的企業,在其資質類別內放寬承攬業務范圍限制。
3、加快完善信用體系、工程擔保及個人執業資格等相關配套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4、強化個人執業資格管理,明晰注冊執業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加大執業責任追究力度。
5、有序發展個人執業事務所,推動建立個人執業保險制度。
6、大力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實行“一站式”網上審批,進一步提高建筑領域行政審批效率。
2
完善招標投標制度
1、加快修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縮小并嚴格界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放寬有關規模標準,防止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招標“一刀切”。
2、在民間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
3、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誠信的原則,規范招標投標行為。
4、進一步簡化招標投標程序,盡快實現招標投標交易全過程電子化,推行網上異地評標。
5、對依法通過競爭性談判或單一來源方式確定供應商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符合相應條件的應當頒發施工許可證。
二、完善工程建設組織模式
3
加快推行工程總承包
1、裝配式建筑原則上應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政府投資工程應完善建設管理模式,帶頭推行工程總承包。
2、加快完善工程總承包相關的招標投標、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制度規定。
3、按照總承包負總責的原則,落實工程總承包單位在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責任。
4、除以暫估價形式包含在工程總承包范圍內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外,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直接發包總承包合同中涵蓋的其他專業業務。
4
培育全過程工程咨詢。
1、鼓勵投資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等企業采取聯合經營、并購重組等方式發展全過程工程咨詢,培育一批具有國際水平的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
2、制定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和合同范本。
3、政府投資工程應帶頭推行全過程工程咨詢,鼓勵非政府投資工程委托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
4、在民用建筑項目中,充分發揮建筑師的主導作用,鼓勵提供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
三、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
5
嚴格落實工程質量責任
1、全面落實各方主體工程質量責任,特別要強化建設單位的首要責任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主體責任。
2、嚴格執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公示質量責任主體和主要責任人。
3、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依法給予責任單位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給予注冊執業人員暫停執業、吊銷資格證書、一定時間直至終身不得進入行業等處罰。
4、對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經濟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5、參與房地產開發的建筑業企業應依法合規經營,提高住宅品質。
6
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1、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強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特別要強化對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機械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管理,以及不良地質地區重大工程項目的風險評估或論證。
2、推進信息技術與安全生產的深度融合,加快建設建筑施工安全監管信息系統,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3、建立健全全覆蓋、多層次、經常性的安全生產培訓制度,提升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以及各方主體的本質安全水平。
7
全面提高監管水平
1、完善工程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健全企業負責、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質量安全保障體系。
2、強化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管,明確監管范圍,落實監管責任,加大抽查抽測力度,重點加強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部位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督檢查。
3、加強工程質量監督隊伍建設,監督機構履行職能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全額保障。
4、政府可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進行工程質量監督檢查。
5、推進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化管理,督促各方主體健全質量安全管控機制。
6、強化對工程監理的監管,選擇部分地區開展監理單位向政府報告質量監理情況的試點。
7、加強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管理,嚴厲打擊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
8、推動發展工程質量保險。
四、優化建筑市場環境
8
建立統一開放市場
1、打破區域市場準入壁壘,取消各地區、各行業在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外對建筑業企業設置的不合理準入條件;
2、嚴禁擅自設立或變相設立審批、備案事項,為建筑業企業提供公平市場環境。
3、完善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加快實現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數據共享交換。
4、建立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依法依規全面公開企業和個人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
9
加強承包履約管理
1、引導承包企業以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設單位提供履約擔保。
2、對采用常規通用技術標準的政府投資工程,在原則實行最低價中標的同時,有效發揮履約擔保的作用,防止惡意低價中標,確保工程投資不超預算。
3、嚴厲查處轉包和違法分包等行為。
4、完善工程量清單計價體系和工程造價信息發布機制,形成統一的工程造價計價規則,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10
規范工程價款結算
1、審計機關應依法加強對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工程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建設單位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2、未完成竣工結算的項目,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的單位不得批準新項目開工。
3、嚴格執行工程預付款制度,及時按合同約定足額向承包單位支付預付款。通過工程款支付擔保等經濟、法律等手段約束建設單位履約行為,預防拖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