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微信公號8月31日消息: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意見》關于取消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的規定要求,日前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人民銀行印發了《關于取消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財建[2017]237號),明確自印發之日起,企業不再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風險抵押金專戶中仍有資金結余的,根據地方實際情況,按照自愿原則,可以在3個月內將風險抵押金返還儲蓄企業,也可以直接將風險抵押金轉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市場化風險分擔機制,具體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結余資金處理后,取消風險抵押金專戶,抓緊推進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并做好政策銜接,避免出現制度真空。
同時廢止《財政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5]918號)、《財政部 安全監管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369號)。
(原題為《財政部 安全監管總局 人民銀行 印發通知 取消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財政部、安監總局、人民銀行關于取消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財建〔2017〕237號).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