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試點項目中建筑師及團隊發揮的作用
從各相關方對各階斷建筑師及團隊發揮的作用評價來看,前期報批報建組織管理、設計總體階段評價相對較高,這是因為建筑師的職業服務原本就包含了建筑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這三個階段的工作。相對而言,后期的施工管理階段、質保跟蹤等服務評價較低,一方面是由于試點項目中,大部分項目還未涉及到后期施工管理服務,另一方面也顯示出各相關方對建筑師在后期管理上的擔憂。
四、試點項目取得的初步成效
2016年2月19日,住建部正式批準在浦東新區設立建筑業綜合改革示范區。同年,浦東新區推出政府職能轉變和先行先試改革的系列改革舉措,其中建筑業將最先試水。對標國際先進管理理念,在轉變政府職能和引導市場發展上做出積極嘗試和探索,爭取能夠在建筑業管理領域成為國家級建筑業改革示范區。
從本次調研發現,各相關方對浦東新區建交委的改革給予了非常高的認可。
在建筑師負責制試點項目中,有81.0%的相關方認為通過試點項目,設計理念和實施效果有效融合。建筑師初步發揮了主導作用,朝著以建筑師在建筑工程項目中發揮主導作用的方向發展。有61.9%的相關方認為初步成效為促使建筑項目更好地反映設計理念,倡導設計個性,鼓勵設計創新。其次有57.1%認為審批簡政放權后,審批流程明顯加快。有47.6%認為設計調整靈活性得到釋放,讓企業對于項目設計圖紙的調整具有更大的自主權和靈活性。
五、試點項目存在的困難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將我國建筑師更多的職業實踐和實施工程控制的業務范圍實質上被限制在建筑設計環節,無法對工程項目的全過程進行實際有效的控制。
二次深化設計各單位各自為政,相關責權難以界定。建筑師無法參與施工招投標:在施工招投標過程中,由于缺少成文的規定,招投標過程中基本沒有建筑師技術判斷的話語權。建筑師無法對施工進行有效的控制:施工過程的控制基本由代建機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承擔,注冊建筑師處在被動的施工服務狀態,無法發揮技術控制的主導作用;二次分包與材料、設備選購等關鍵環節無建筑師技術控制話語權。
雙軌制前提下設計企業和建筑師個人之間的責權界定不明晰;企業資質評定與注冊建筑師制度的矛盾帶來的責權問題。
當前中國建筑設計行業設計收費問題,缺少勘察設計行業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等。
在建筑師的身份定位和業務范圍,建筑是責權利未統一的情況下,試點困難重重,從各相關方的數據反映來看,最主要的困難是現行的法律法規(72.7%)和建筑師責權利未統一,如建筑師與監理的管理職責等(72.7%),其次是建筑師執業人員責任保險機制(63.6%),再次是建筑師綜合能力與業務素質難以匹配(50.0%)和設計收費偏低(50.0%)等。從這些存在的困難可以發現,聚焦點還是在建筑師的“責權利”問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