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核查
采取突擊檢查、明查暗訪、隨機抽查、回頭檢查等多種方式,深入開展實地動態核查。特別提出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自查自糾不認真、隱患整改不徹底、檢查責任不落實、監督執法不嚴格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各部門要積極配合上級部門的核查工作,因責任和措施落實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一、核查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注冊資金和凈資產是否符合資質標準;
(二)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人數、注冊建造師的人數是否符合資質標準;注冊建造師是否滿足企業現有所涉及資質標準的要求,其中,要求相同專業的注冊建造師數量不累加,要求不同專業的注冊建造師分別考核。
(三)企業的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是否符合資質標準;
(四)企業的管理制度建立和責任制落實情況(包括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
(五)企業的經營管理情況(包括招標投標管理、合同管理、勞務管理、工程竣工驗收、工程款結算和工資支付管理、誠信等情況);
(六)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有效;
(七)近一年是否存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章二十三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以相關部門的處罰為依據)。
二、受核查企業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企業管理和技術、經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注冊人員的注冊證書、企業社保繳費清單;
(三)企業驗資報告、2016年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四)2016年企業完成工程業績的中標通知書、工程合同、驗收證明或備案資料;
(五)企業辦公場地的房產證或租賃合同;
(六)2016年企業所獲榮譽證書、獲獎工程榮譽證書或表彰文件、違法違規被處罰文書;
(七)企業章程、質量手冊或管理制度匯編;
(八)其它有關資料。
三、受核查企業
凡已換證的建筑業企業均為核查對象。
四、核查結論和處理
核查結論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類,具體標準如下:
合格標準:資質條件中注冊資本金、凈資產、人員(含建造師)全部達到或超過資質等級標準:未發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行為和未受到各級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無不良市場信用記錄,經濟運行良好。
基本合格標準:資質條件中注冊資本金、凈資產、人員(含建造師達到資質等級標準80%以上;未發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行為和未受到各級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無不良市場信用記錄,經濟運行較好。
不合格標準:資質條件中注冊資本金、凈資產、人員(含建造師)未達到各類別最低等級資質標準、存在嚴重市場違規行為、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惡劣影響的、拒絕報送建筑業統計報表的和無故不參加核查等問題的企業。
對于核查不合格的企業:予以通報;責令其在三個月內整改;不得參與招投標活動和承接業務;企業不得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對整改仍未到位的企業,不得參與招投標活動和承接業務,不得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并視情節輕重撤回其相應資質證書。
五、相關要求
1、各建筑業企業要高度重視本次建筑業資質動態核查工作,及時上報相關資料,做好企業自查和待查工作。受核查企業必須提供真實資料,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在核查時必須到場,并積極配合核查人員工作,資料不齊或者無法提供原件的,應予以說明。受核查企業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一經查實,按核查不合格處理。
2、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
3、此后,資質動態核查全面正常化。對不滿足相應資質標準要求的依法依規限期整改、或撤回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