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四:
將資質換證調整為簡單換證,資質許可機關取消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指標的考核,企業持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到資質許可機關直接申請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將過渡期調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失效。
解讀:此項條款總體來說就是簡化換證手續,力保所有企業能按既定計劃時間換證完畢,但距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失效還有不到1年的時間,更換要趁早。另外從此項條款的修改程度可以了解2017年以后的企業資質管理(資質新增、升級、變更、增項及延續)依舊需要審核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指標這三大類別的資料。
一
取消《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號)中關于國家級工法、專利、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工程建設國家或行業標準等考核指標要求。對于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不再考核上述指標。
二
取消《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中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特級資質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6000萬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號)特級資質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三
將《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中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承包工程范圍修改為:可承擔各類鋼結構工程的施工。
四
將《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規定的資質換證調整為簡單換證,資質許可機關取消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指標的考核,企業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確定的審批權限以及建市[2015]20號文件規定的對應換證類別和等級要求,持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到資質許可機關直接申請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具體換證要求另行通知)。將過渡期調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失效。
五
取消《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第二十八條“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應對其既有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要求的資產和主要人員是否滿足標準要求進行檢查”的規定;取消第四十二條關于“企業最多只能選擇5個類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換證,超過5個類別的其他專業承包資質按資質增項要求提出申請”的規定。
六
勞務分包(腳手架作業分包和模板作業分包除外)企業資質暫不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