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網公布時間:7月13日
住建部出臺《意見》,對工程監理發展方向提出明確要求!
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推動了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的社會化、專業化,為工程質量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是我國工程建設領域重要改革舉措和改革成果。為貫徹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完善工程監理制度,更好發揮監理作用,促進工程監理行業轉型升級、創新發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關于促進工程監理行業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的意見》(建市[2017]145號)。
主要目標:
工程監理服務多元化水平顯著提升,服務模式得到有效創新,逐步形成以市場化為基礎、國際化為方向、信息化為支撐的工程監理服務市場體系。行業組織結構更趨優化,形成以主要從事施工現場監理服務的企業為主體,以提供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綜合性企業為骨干,各類工程監理企業分工合理、競爭有序、協調發展的行業布局。監理行業核心競爭力顯著增強,培育一批智力密集型、技術復合型、管理集約型的大型工程建設咨詢服務企業。
主要任務要求:
推動監理企業依法履行職責;引導監理企業服務主體多元化;創新工程監理服務模式;提高監理企業核心競爭力;優化工程監理市場環境;強化對工程監理的監管;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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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網公布時間:7月18日
工程建設項目辦理施工許可制度迎來兩大重要調整!
近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完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住建部發文對工程總承包項目和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做如下調整:
一、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許可
對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施工許可證及其申請表中增加“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欄目。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程總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確定設計、施工單位,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
對在工程總承包項目中承擔分包工作,且已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的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要求其與建設單位簽訂設計合同或施工合同,也不得將上述要求作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前置條件。
換句話說,此次的調整從程序上進一步明確了總承包單位的地位和對于建設單位的排他性。
二、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
對依法通過競爭性談判或單一來源方式確定供應商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頒發施工許可證。
該條針對的是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依法通過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方式確定供應商的政府釆購建設工程項目,符合建筑法規定的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條件的,應當頒發施工許可證,不應當以未進入有形巿場進行招標為由拒絕頒發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