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中標和合同
第六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采購人。
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標報告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人。中標候選人并列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中標人;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采購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評標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人。
采購人在收到評標報告5個工作日內未按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又不能說明合法理由的,視同按評標報告推薦的順序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六十九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人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結果,招標文件應當隨中標結果同時公告。
中標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人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主要中標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中標公告期限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中標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邀請招標采購人采用書面推薦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的潛在投標人的,還應當將所有被推薦供應商名單和推薦理由隨中標結果同時公告。
在公告中標結果的同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應當告知其未通過的原因;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還應當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
第七十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不得違法改變中標結果,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中標。
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采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七十二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包括采購人與中標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及地點和方式、驗收要求、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
第七十三條 采購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依法履行合同義務。
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 采購人應當及時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采購人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參與驗收。參與驗收的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的意見作為驗收書的參考資料一并存檔。
第七十五條 采購人應當加強對中標人的履約管理,并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及時向中標人支付采購資金。對于中標人違反采購合同約定的行為,采購人應當及時處理,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七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招標采購檔案,妥善保存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采購需求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確定中標人的;
(四)向中標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為簽訂合同條件的。
第七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
(二)設定最低限價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審查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
(五)未按規定對開標、評標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的;
(六)擅自終止招標活動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開標和組織評標的;
(八)未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的;
(九)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重新評審或者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的;
(十)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購文件的;
(十二)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七十九條 有本辦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經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八十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并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第八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存在懶政怠政、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電子招標投標、政府采購貨物中的進口機電產品招標投標有關特殊事宜,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預算單位是指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向本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八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按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的,順延到節假日后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八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內”、“以內”,包括本數;所稱的“不足”,不包括本數。
第八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八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4年8月11日發布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同時廢止。
來源: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