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十一)落實支持政策。
各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制定貫徹國辦發[2016]71號文件的實施方案,逐項提出落實政策和措施。鼓勵各地創新支持政策,加強對供給側和需求側的雙向支持力度,利用各種資源和渠道,支持裝配式建筑的發展,特別是要積極協調國土部門在土地出讓或劃撥時,將裝配式建筑作為建設條件內容,在土地出讓合同或土地劃撥決定書中明確具體要求。裝配式建筑工程可參照重點工程報建流程納入工程審批綠色通道。各地可將裝配率水平作為支持鼓勵政策的依據。
強化項目落地,要在政府投資和社會投資工程中落實裝配式建筑要求,將裝配式建筑工作細化為具體的工程項目,建立裝配式建筑項目庫,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會發布當年項目的名稱、位置、類型、規模、開工竣工時間等信息。
在中國人居環境獎評選、國家生態園林城市評估、綠色建筑等工作中增加裝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標要求,并不斷完善。
(十二)創新工程管理。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改革現行工程建設管理制度和模式,在招標投標、施工許可、部品部件生產、工程計價、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等環節進行建設管理制度改革,促進裝配式建筑發展。
建立裝配式建筑全過程信息追溯機制,把生產、施工、裝修、運行維護等全過程納入信息化平臺,實現數據即時上傳、匯總、監測及電子歸檔管理等,增強行業監管能力。
(十三)建立統計上報制度。
建立裝配式建筑信息統計制度,搭建全國裝配式建筑信息統計平臺。要重點統計裝配式建筑總體情況和項目進展、部品部件生產狀況及其產能、市場供需情況、產業隊伍等信息,并定期上報。按照《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規定,用裝配率作為裝配式建筑認定指標。
(十四)強化考核監督。
住房城鄉建設部每年4月底前對各地進行建筑節能與裝配式建筑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各地裝配式建筑發展目標完成情況、產業發展情況、政策出臺情況、標準規范編制情況、質量安全情況等,并通報考核結果。
各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裝配式建筑發展情況列入重點考核督查項目,作為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一項重要考核指標。
(十五)加強宣傳推廣。
各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積極行動,廣泛宣傳推廣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產業基地、示范工程的經驗。充分發揮相關企事業單位、行業學協會的作用,開展裝配式建筑的技術經濟政策解讀和宣傳貫徹活動。鼓勵各地舉辦或積極參加各種形式的裝配式建筑展覽會、交流會等活動,加強行業交流。
要通過電視、報刊、網絡等多種媒體和售樓處等多種場所,以及宣傳手冊、專家解讀文章、典型案例等各種形式普及裝配式建筑相關知識,宣傳發展裝配式建筑的經濟社會環境效益和裝配式建筑的優越性,提高公眾對裝配式建筑的認知度,營造各方共同關注、支持裝配式建筑發展的良好氛圍。
各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裝配式建筑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和協商機制,落實責任分工,加強監督考核,扎實推進裝配式建筑全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