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將《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遵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p>
二十九、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七十條修改為:“引航員的培訓依照本條例有關船員培訓的規定執行。引航員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訂?!?/p>
三十、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中的“并經考試合格”。
(編者注:從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取得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
(一)具有法人資格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二)具有與所從事水文活動相適應并經考試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所從事水文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裝備;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十一、刪去《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章。
(編者注:第二章 工程資質 第七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對外承包工程資格。
第八條 申請對外承包工程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工程建設類單位還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級或者一級(甲級)資質證書;
(二)有與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從事對外承包工程的經歷;
(三)有與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相適應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最近2年內沒有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和較大事故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業信譽,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約行為和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第九條 申請對外承包工程資格,中央企業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單位(以下稱中央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央單位以外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請書和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和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受理申請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頒發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的情況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吊銷其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
刪去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均刪去其中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吊銷其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對工程建設類單位”。
三十二、將《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審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統籌兼顧節能投資和效益,對建設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不得批準建設?!?/p>
(編者注: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審批或者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統籌兼顧節能投資和效益,對建設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
刪去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的“或者核準”。
三十三、將《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導游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
“取得出境旅游業務經營許可的旅行社為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領隊,應當取得導游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游從業經歷,并與委派其從事領隊業務的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旅行社應當將本單位領隊名單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p>
第五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委派的導游人員未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或者委派的領隊人員不具備規定的領隊條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p>
刪去第五十九條中的“或者領隊證”。
刪去第六十三條中的“領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