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部門
一是借鑒房地產企業的預收款預繳政策,延后建筑業企業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務發生納稅義務的時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之前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分包單位的預付款后的余額,按照一定的預征率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納稅義務發生時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預征率建議定為1%或2%,預收款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業主計量對應工程量的當天。
二是修改《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取消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建筑業企業在本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預繳環節。
三是進一步明確甲供工程的增值稅政策。現行政策只是籠統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材有總額和差額兩種模式,對于差額模式,甲供工程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且甲供材不作為增值稅的稅基,較營業稅制先進了一步,當無問題。但對于總額模式,亦即以材料款抵頂部分工程款的模式,政策不明,執行過程中爭議較大,有部分業主利用此項政策空白,在甲供材包含在建筑業企業承包范圍的前提下,要求材料供應商向其開具專用發票,同時要求建筑業企業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并向其開票。
建議政策明確:第一,總額模式屬于“36號文”所稱甲供工程,建筑服務提供方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第二,甲方以材料抵頂工程款,屬于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向建筑業企業開具發票,建筑業企業如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四是從國家政策層面明確鋼結構、幕墻、門窗和電梯等專業分包適用的稅目,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建議稅目和稅率的確定,及時與工程造價主管部門溝通協調,保證造價規則和財稅政策相一致。建議明確:無論適用兼營還是混合銷售,總承包企業向上述專業分包單位支付的款項(含材料及安裝),均可憑扣除憑證在預繳增值稅時差額扣除;總承包企業選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其銷售額的確定也按上述口徑。
五是允許商品混凝土企業適用簡易計稅或免稅政策的,變更為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或放棄免稅的時間不受36個月之限。
六是對建筑業企業采取適當的財政補助政策。
行業主管部門
一是規范房地產開發等建設單位的市場行為,不得要求建筑業企業向其提前開具發票或超額開具發票,不得以任何方式剝奪建筑業企業依法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權利。二是加強與財稅部門溝通,保證增值稅下計價規則與稅收政策的協調一致。三是工程造價、招投標管理部門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確保增值稅計價規則嚴格執行。四是原則上禁止建設單位采用總額模式甲供。
建筑業企業
一是提高認識、加強學習、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逐步建立起適合本企業實際的財稅管理制度。二是財稅管理工作要貫穿于企業的全業務流程,始于招投標、終于收付款。涉稅事項(如發票類型、開具時間、違約責任)應在合同協議中明確約定。三是注意防范取得走逃(失聯)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對于初次合作的供應商、分包商(商貿企業為重點),應采取遲付款項等防范措施。一旦發現初次合作企業出現走逃或失聯情況,財務部門應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匯報,徹查招標程序和相關責任人。四是在銷項業務方面,要準確把握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盡量將開票時間、向分包付款并取得發票時間、預繳稅款時間控制在一個月之內,次月申報納稅時,及時抵減已預繳稅款。五是在進項業務方面,要確保“應抵盡抵及時抵”,發生采購等進項業務時,應依照采購合同或協議及時取得扣稅憑證,并在最短時間內認證并申報抵扣。六是在對內管理方面,針對工程項目數量多、分布散等經營特點,應提高管理效率,利用信息化等手段,確保涉稅業務的及時性和完整性。七是在對外管理方面,建筑業企業要善于以價值鏈的觀點看待稅務管理,在計稅方法選擇、收付款時間、發票開具和收取等方面加強與業主、分包分供商的溝通協調,以實現稅務管理的共贏。八是組織公司招投標、合同、物資、經營、法務、內控和財務等部門成立聯合工作組,選擇本單位有代表性的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蹲點,總結提煉出最佳實踐經驗并進行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