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和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建筑工程設計方案評標時,建筑專業專家不得少于技術和經濟方面專家總數的2/3。
評標專家一般從專家庫隨機抽取,對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招標人也可以直接邀請相應專業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以及境外具有相應資歷的專家參加評標。
投標人或者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經投標人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六)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否決投標的情形。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采用設計方案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符合城鄉規劃、城市設計以及安全、綠色、節能、環保要求的前提下,重點對功能、技術、經濟和美觀等進行評審。
采用設計團隊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投標人擬從事項目設計的人員構成、人員業績、人員從業經歷、項目解讀、設計構思、投標人信用情況和業績等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完成后,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不超過3個中標候選人,并標明順序。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公示中標候選人。采用設計團隊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公示中標候選人投標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員、業績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采用設計方案招標的,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后及時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開專家評審意見等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中標人使用未中標方案的,應當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標人同意并付給使用費。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筑工程設計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的管理。
建筑專業專家庫應當按建筑工程類別細化分類。
第二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快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完善招標投標信息平臺建設,促進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信息化監管。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招標人澄清、修改招標文件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相應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本辦法規定發出中標通知書;
(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未按本辦法規定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標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并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第三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市政公用工程及園林工程設計招標投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18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2號)同時廢止。
(來源:住建部、建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