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提交期限
不再按照工程等級區別對待,只規定了最短時限要求。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時限最短不少于20日。
8、評標強調經濟性、專業性
評標委員會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新增對經濟方面專家和建筑專業專家的人數要求。
技術和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建筑工程設計方案評標時,建筑專業專家不得少于技術和經濟方面專家總數的2/3。
9、評標標準
采用設計方案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符合城鄉規劃、城市設計以及安全、綠色、節能、環保要求的前提下,重點對功能、技術、經濟和美觀等進行評審。
采用設計團隊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投標人擬從事項目設計的人員構成、人員業績、人員從業經歷、項目解讀、設計構思、投標人信用情況和業績等進行評審。
10、否決投標
新修訂后,取消了之前“投標文件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建筑師簽章,加蓋單位公章”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1)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經投標人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2)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3)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4)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5)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6)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否決投標的情形。
11、中標候選人數量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完成后,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不超過3個中標候選人,并標明順序。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12、推進電子招標投標
加快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完善招標投標信息平臺建設,促進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信息化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