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建設管護機制,保障工程長期發揮效益
(十二)完善農村公路建設養護機制。將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機構運行經費及人員基本支出納入一般公共財政預算。推廣“建養一體化”模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專業企業、社會資本建設和養護農村公路。鼓勵采取出讓公路冠名權、廣告權、相關資源開發權等方式,籌資建設和養護農村公路。結合物價上漲、里程增加、等級提升等因素,合理確定農村公路養護資金補助標準。(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負責)
(十三)加快農村供水設施產權制度改革。以政府投入為主興建、規模較大的農村集中供水基礎設施,由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產權歸屬;以政府投入為主興建、規模較小的農村供水基礎設施,資產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所有;單戶或聯戶農村供水基礎設施,國家補助資金所形成的資產歸受益農戶所有;社會資本投資興建的農村供水基礎設施,所形成的資產歸投資者所有,或依據投資者意愿確定產權歸屬。由產權所有者建立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鼓勵開展農村供水設施產權交易,通過拍賣、租賃、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經營等方式將一定期限內的管護權、收益權劃歸社會投資者。推進國有供水企業股份制改造,引入第三方參與運行管理。(水利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負責)
(十四)理順農村污水垃圾處理管理體制。探索建立農村污水垃圾處理統一管理體制,切實解決多頭管理問題。鼓勵實施城鄉生活污水“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運行、統一管理”集中處理與農村污水“分戶、聯戶、村組”分散處理相結合的模式,推動農村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完善農村垃圾“戶分類、村組收集、鄉鎮轉運、市縣處理”集中處置與“戶分類、村組收集、鄉鎮(或村)就地處理”分散處置相結合的模式,推廣建立村莊保潔制度。推進建立統一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管理信息化平臺,促進相關資源統籌利用。(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牽頭負責)
(十五)積極推進農村電力管理體制改革。加快建立規范的現代電力企業制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縣級電網企業股份制改革試點。逐步向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放開增量配電網投資業務,賦予投資主體新增配電網的所有權和經營權。鼓勵以混合所有制方式發展配電業務,通過公私合營模式引入社會資本參與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及運營。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清潔能源項目和分布式電源并網工程。(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
(十六)鼓勵農村電信設施建設向民間資本開放。創新農村電信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融資模式,支持民間資本以資本入股、業務代理、網絡代維等多種形式與基礎電信企業開展合作,參與農村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推進東中部發達地區農村寬帶接入市場向民間資本開放試點工作,逐步深化試點,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開展農村寬帶接入網絡建設和業務運營。(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負責)
(十七)改進項目管理和績效評價方式。建立涵蓋需求決策、投資管理、建設運營等全過程、多層次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綜合評價體系。對具備條件的項目,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定向委托、競爭性談判等多種方式選擇專業化的第三方機構,參與項目前期論證、招投標、建設監理、效益評價等,建立績效考核、監督激勵和定期評價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負責)
四、健全定價機制,激發投資動力和活力
(十八)合理確定農村供水價格。在建立使用者付費制度、促進節約用水的基礎上,完善農村供水水價形成機制。對城市周邊已納入城鎮自來水供應范圍的農戶,實行統一的居民階梯水價政策。對實行農村集中式供水的,按照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確定水價,實行有償服務、計量收費。地方政府和具備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運營單位進行合理補償。通過加強水費征收和運行維護費用補償等措施,保障工程正常運行及日常維護。(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牽頭負責)
(十九)探索建立污水垃圾處理農戶繳費制度。鼓勵先行先試,在有條件的地區實行污水垃圾處理農戶繳費制度,保障運營單位獲得合理收益,綜合考慮污染防治形勢、經濟社會承受能力、農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確定繳費水平和標準,建立財政補貼與農戶繳費合理分攤機制。完善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費用調整機制,建立上下游價格調整聯動機制,價格調整不到位時,地方政府和具備條件的村集體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運營單位給予合理補償。(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負責)
(二十)完善輸配電價機制。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原則,推進輸配電價改革,嚴格成本審核和監管,完善分類定價、階梯電價政策,落實好“兩分錢”農網還貸資金政策,研究建立電力普遍服務補償機制,支持農村地區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牽頭負責)
(二十一)推進農村地區寬帶網絡提速降費。加快農村寬帶網絡建設,引導基礎電信企業公平競爭。指導和推動基礎電信企業簡化資費結構,切實提高農村寬帶上網等業務的性價比,為農村貧困戶提供更加優惠的資費方案,為發展“互聯網+”提供有力支撐。(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負責)
五、保障措施
(二十二)強化規劃引導作用。按照城鄉一體化發展的要求,銜接協調各類規劃,推進縣域鄉村建設規劃編制,統籌農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處理、供電、電信等基礎設施建設布局。推動城鎮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鼓勵將城市周邊農村、規模較大的中心鎮納入城鎮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護。(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負責)
(二十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完善農村基礎設施投融資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投資環境。推動公路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工作,為創新農村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機制創造條件。加快修訂相關規定,適當放寬對農村小型基礎設施投資項目管理“四制”要求。(交通運輸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國務院法制辦等負責)
(二十四)落實地方政府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管護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統籌本轄區內國有林區、林場、墾區等基礎設施建設,積極創新投融資體制機制。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管護的責任主體,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意見,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五)加強部門協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協作配合,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意見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和定期評估,并向國務院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2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