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營改增“改進好”階段,為深入了解建筑企業營改增的執行情況,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聯合開展了建筑企業營改增調研。近日,調研組拿出了《建筑企業營改增過程中面臨的主要問題及政策訴求》的調研報告。
那么, 建筑企業營改增當前需要解決哪些問題?調研報告重點提出了以下四個方面。
一、老項目分包合同計稅方法選擇問題
1、現狀和問題
總分包模式是建筑企業常見的一種經營模式。實務中,建設方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一家資質符合要求的總承包單位,建設方與總承包方簽訂總包合同;總承包方將部分專業工程或勞務工程發包給分包單位,總承包方與分包方簽訂分包合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財稅〔2016〕36號),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若總包合同屬于老項目采用簡易計稅方法,分包合同是否屬于老項目、是否可以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目前各地稅務機關執行標準不統一。
根據各地營改增熱點問題解答,大致有以下兩種做法:
第一種:一些省份規定,判斷分包合同是否為老項目時,以總包合同為準,如果總包合同屬于老項目,分包合同也屬于老項目;
第二種:根據總分包合同分別獨立確定計稅方式,即使總包合同符合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式的條件,但分包合同不符合的,分包合同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式。
比如:總包合同開工日期為2016年4月30日以前,符合老項目定義,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分包合同開工日期為2016年5月1日以后,按照各地的執行標準,有的地方認定分包合同也屬于老項目,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有的地方認定分包合同為新項目,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2、現有政策
財稅〔2016〕36號附件二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現有政策只針對老項目定義作了解釋,并未就總分包模式作出具體的老項目判斷標準。
3、政策建議
建議有關部門針對老項目分包合同計稅方法的判斷標準在全國范圍內予以統一。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由于分包合同屬于總包合同的一部分,依附于總包合同存在,因此在判斷分包合同是否為老項目時,以總包合同為準,如果總包合同屬于老項目、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分包合同也屬于老項目,也可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4、建議理由
建筑企業普遍存在跨區域提供建筑服務行為,各地關于老項目分包合同計稅方法判斷標準不統一,極易造成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和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定不一致,不利于建筑企業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也給稅務機關帶來較大的執法風險。分包合同屬于總包合同的一部分,依附于總包合同存在,二者密不可分,判斷分包合同是否為老項目時,應以總包合同為準。
二、簡易計稅項目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計稅問題
1、現狀和問題
對于每項建筑工程,建筑企業在提供建筑服務的同時,會產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比如過程中產生邊角余料銷售、項目結束后剩余物資不適合調撥的情況下需銷售等。這些應稅行為的采購鏈條沒有形成進項稅抵扣,因為采取簡易計稅方式沒有形成進項稅額,銷售時按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有些不合理。
2、現有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
3、政策建議
建議一般納稅人銷售屬于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貨物,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4、建議理由
一般納稅人用于簡易計稅項目的貨物(材料)在購進時沒有抵扣進項稅額,再銷售時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會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