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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總承包試點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意義)為促進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 施工等各階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項目投資、提高工程建設 效率,進一步推進和規范本市工程總承包的實施和發展,根據 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 總承包的企業(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與建設單位簽 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 程的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 承包方式。
工程總承包一般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或者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建設單位也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 要,按照風險合理分擔原則和承包工作內容采用其他工程總承 包模式。
第三條 (適用范圍)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試點區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試點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組織建設 和監督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政府投資項目、采用裝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術的項目應 當積極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國家部委對于專業工程的工程總承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管理部門)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工程 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 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承發包管理
第五條 (發包階段)工程總承包發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實施:
(一)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完成;其中政府投資 項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獲得批準,進行工程總承包發 包;
(二)初步設計文件獲得批準或者總體設計文件通過審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須進行的勘察和設計招標,進行工程總承包發 包。
第六條 (發包條件)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標的,應具 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已完成項目審批、核準 或者備案手續;
(二)建設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招標所需的基礎資料;
(四)滿足法律、法規及本市其他相關規定。
采用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情形發包的,工程項目的 建設規模、設計方案、功能需求、技術標準、工藝路線、投資 限額及主要設備規格等均應確定,并滿足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核定的重點產業項目;
(二)建設標準明確的一般工業項目;
(三)功能需求可由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規程確定的 市政基礎設施及維修項目、園林綠化項目;
(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約的中、小型水利項目;
(五)采用裝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術的中、小型房屋建 筑項目;
(六)列入市級重大工程且對建設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七)其他前期條件充分且功能技術符合工程總承包發 包的項目。
第七條 (承包人資格)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具備與發包 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和事務所 資質除外)或施工總承包資質,且具有相應的組織機構、項目 管理體系、項目管理專業人員和工程業績。
第八條 (承包禁止條件)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是工程總 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招標代理單 位或者與前述單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關系的機構或單位。
采用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情形發包的,工程總承包企 業還不得是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或者總體設計文件的設計單 位或者與其有控股或者被控股關系的機構或單位。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資格)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應當 具有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 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擁有與工程 建設相關的專業技術知識,熟悉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和相 關法律法規,具有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經驗,并具備較強的組 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十條 (再發包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辦法稱為工程總承包再發包:
(一)工程總承包企業具備相應的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可 以自行實施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業務,也可以將工程的全部設計 或者全部施工業務再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施 工總承包單位;
(二)工程總承包企業僅具備相應的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 應當自行實施其資質承攬范圍內的設計或者施工業務,并將其 資質承攬范圍外的全部施工或者全部設計業務再發包給具備 相應資質條件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設計單位;
(三)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以將工程的全部勘察業務再發包 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單位。
上述工程總承包再發包,可以不再通過招標方式,但應當 經建設單位同意,并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 (暫估價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含在工程總承 包招標范圍內的,達到國家規定應當招標規模標準的重要設 備、材料以及專業工程,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工程總承包暫估價招標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 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聯合體作為招標人。
第十二條 (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 將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轉包,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設計和 施工全部業務一并或者分別再發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企 業自行實施設計的,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主體部分的設 計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企業自行實施施工的,不 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業務分包給其他單 位。
第十三條 (招標文件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的 編制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一)招標文件中應當提供完備、準確的水文、地勘、地 形、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復材料等基礎資料,以保證投 標方案的深度、準確度、針對性以及對工程風險的合理評估;
(二)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招標的內容及范圍,主要包括: 設計、勘察、設備采購以及施工的內容及范圍、功能、質量、安全、工期、驗收等量化指標;
(三)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招標人和中標人的責任和權 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圍、風險劃分、項目目標、獎懲條款、 計量支付條款、變更程序及變更價款的確定條款、價格調整條 款、索賠程序及條款、工程保險、不可抗力處理條款等;
(四)招標文件中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其投標文件中明確再 發包和分包內容;
(五)采用 BIM 技術或者裝配式技術的,招標文件中應當 有明確要求;建設單位對承諾采用 BIM 技術或裝配式技術的投 標人應當適當設置加分條件;
(六)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
第十四條(評標辦法)工程總承包評標宜采用綜合評估 法,綜合評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總承包報價、項目管理組織方 案、勘察設計技術方案、設備采購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 工計劃、質量安全保證措施、工程總承包項目業績及信用等。 工程總承包評標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另行制 定。
第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 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不少于 9 人 的單數。
第十六條(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建設單位應當合理確定投標文件編制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投標人 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止,采用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情形 發包的,不得少于 45 日;采用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情形
發包的,不得少于 30 日。
第十七條 (專業分包)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再發包承包單 位應當自行完成承包工程范圍內的主體工作,但可根據合同約 定依法將其承包工程范圍內的非主體工作分包給具有相應資 質的分包單位。
第十八條 (分包要求)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承包工程進行 分包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再發包承包單位對承包工程 進行分包的,應當征得工程總承包企業同意。分包要求應當在 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三章 合同和結算
第十九條 (合同形式)工程總承包項目宜采用總價包干 的固定總價合同,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 定,除招標文件或者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調價原則外,工 程總承包合同價格一般不予調整。
第二十條 (風險分擔原則)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企業 應當在招標文件以及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總承包風險的合 理分擔。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包括:
(一)建設單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設標準調整、設計變更、 主要工藝標準或者工程規模的調整;
(二)因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變化引起的工程費變化;
(三)主要工程材料價格和招標時基價相比,波動幅度超 過總承包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四)難以預見的地質自然災害、不可預知的地下溶洞、 采空區或障礙物、有毒氣體等重大地質變化,其損失與處置費 由建設單位承擔;因總承包單位施工組織、措施不當等造成的 上述問題,其損失和處置費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費的增加。 除上述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外,其他風險可以在工程總承
包合同中約定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
第二十一條 (結算和審計)采用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總 承包項目在計價結算和審計時,僅對符合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 的變更調整部分進行審核,對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固定總價包 干部分不再另行審核,審計部門可以對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固 定總價的依據進行調查。
第四章 參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總承 包企業、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應真實、準確、齊全。 工程總承包項目正式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做好與工程總
承包項目實施相關的動拆遷、管線搬遷、三通一平等準備工作。
第二十三條(工程總承包企業項目組織)工程總承包企 業應當具備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相適應的管理能力,建立與工程 總承包項目相適應的項目團隊,實施工程總承包合同范圍內的 勘察、設計、采購、施工、性能檢測、試運行、驗收配合和交 付等工程內容的總協調、總集成,督促再發包承包單位和分包 單位加強現場管理,全面履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工程總承包企業、再發包承包單位責任)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按照工程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工 程范圍內的工程設計、施工質量、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和工程進 度等負總責;再發包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再發包承包合同的約定 對工程總承包企業負責;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再發包承包單位對 再發包承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合同信息報送)參建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 關規定向本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工程總承包合同、再發包 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第二十六條 (總承包項目人員配備)工程總承包企業應 當配備項目負責人、項目設計負責人、項目勘察負責人、項目 技術負責人、工程質量負責人、施工安全負責人、項目造價負責人等主要項目管理人員;再發包承包單位及分包單位應當按 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配備項目管理人員。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責任)工程總承包企業項目負 責人負責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程內容的總 體組織、協調和實施,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工程質量、施工安 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價等負全面管理責任;再發包承包單位 和分包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對合同責任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和施 工安全承擔連帶管理責任;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再發包承包單位 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工程項目上擔任項 目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責任)監理單位應當對工程總承 包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監理單位應當 配備與監理工作相適應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并承擔相應監理 責任。項目監理機構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勘察、設計、施工 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技術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要 求工程總承包企業予以改正;工程總承包企業拒不改正的,應 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施工圖審查)工程總承包項目按照相關法 規規定應當進行施工圖審查的,建設單位可以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將施工圖分階段報工程總承包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部 門審查。
第三十條 (施工許可)建設單位可以在符合國家和本市 相關規定的前提下,一次性申請領取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施工許 可證,也可以根據施工圖審查進度分標段申請領取施工許可 證。
第三十一條 (過程資料)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各類工程管 理技術性文件、報驗表格等資料應按工程總承包項目特點和相 關規定進行調整;工程資料由建設單位、工程總承包企業、監 理單位負責人根據各自職能簽署意見。
第三十二條 (竣工驗收和保修)工程總承包企業、監理 單位等工程總承包參建單位應參與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 驗收;工程竣工驗收中總承包范圍內涉及勘察、設計、施工等 由工程總承包企業全面負責。
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在實施過程 中,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 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 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等建筑業相關法律、法規的,按其相應處罰規定追究工程總承 包企業和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解釋部門)本辦法由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 設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