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發包: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施工單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程序違法直接發包,包括依法應當進行招標未招標,依法應當申請直接發包未申請或申請未被核準的;
(四)未履行法定發包程序進行發包,包括未依法發布招標公告、未履行依法所需的發包前置審批手續、采用邀請招標進行發包未履行依法所需審批手續等的;
((三)(四)是對原文第三小點“未履行法定發包程序,包括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未招標,應當申請直接發包未申請或申請未核準的;”的細化)
(五)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六)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七)建設單位違反施工合同約定,又未經承包單位同意,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的;(注:對原文第6、7小點內容:“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的;”“建設單位違反施工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的;”的合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發包行為。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轉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七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轉包,但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除外: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采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三)勞務作業承包人承包的范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作業承包人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五)專業工程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注:新增)
(六)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注:新增)
(七)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注:新增)
(八)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注:新增)
(九)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注:新增)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不進行施工也未對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并且向聯合體其他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視為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聯合體其他方。(注:新增)
(注:本條去除了原文第1小點和第2小點“(一)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違法分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注:去除了原文中“或者施工合同關于工程分包的約定”)